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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本院同仁及各界的公開信
 

陳奕麟 (民族學研究所研究員)

這是一封遲來的公開信,但別具意義。

  民國925月台灣SARS疫情初發,本人因赴香港及美國等地進行學術講演及研究,數次進出國門。當時的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稱本人未遵守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內規不假出國,蔑視居家隔離政策,並涉嫌偽造文書規避SARS管制法令,任意進出國門構成公共危險罪等,引起社會輿論一陣撻伐之聲。上述報導,透過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成為頭條新聞。後來,本院發公文撤銷本人公休假,並成立相關的委員會來調查

 

  然有關上開情節,雖初經行政院衛生署及台北市政府分別依違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本人未確實填報SARS調查表及未依規定報到接受居家隔離,各對本人作成罰鍰新台幣陸萬元之行政處分,然經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後,上開行政處分均被撤銷。另有關本人遭指控涉嫌偽造文書、規避SARS管制法令、任意進出國門構成公共危險罪等部分,經主管機關將全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確認本人入境時確有依規定填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專案防疫強制隔離通知書」,且曾與台北市大安區衛生所連繫,於出境前並至該所量體溫擬再度出境。認本人並無規避防疫措施之意,對本人涉嫌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罪乙案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證本人當時的清白,自應還我清譽。

 

  但是,當年大眾傳播媒體對本人的錯誤報導,誇大渲染涉及本人私德之不實情節,本人至今無緣公開澄清,對本人之人格及家人之心理,均造成嚴重傷害。在此,本人藉著週報一角,對於下列當時的種種謬誤報導略作說明,以正視聽:

 

  一、媒體錯誤報導:「陳奕麟違反居家隔離規定,52前往交通大學欲上課被校方拒絕」。事實上,本人在9252上午先打電話給交大社文所秘書取消我的課,才到新竹,有交通大學回函可證。本人赴港前,預先安排在新竹自行隔離,但隔離政策實施後,事實被媒體誇張並誤解。

  二、媒體錯誤報導:「陳奕麟從香港回台,51下午5時到了民族所,看到公告,他竟未依規定從另一個門進入。」事實上,所內同仁眾所皆知,我們通常都從側門進入,我返台後也習慣性的從側門進入,而且,民族所公告大門關閉改由舊館大門進出之日期是52,不是51,我在51回民族所當然不會看到公告,又如何違規呢?

  三、媒體錯誤報導:「陳奕麟當日進入民族所,不但是『破門而入』,而且向中研院民族所所長黃應貴宣稱要在中研院隔離」。事實上,事務室早知道一邊的玻璃門關不上,而一直未修理,所以我們都知道門如何開啟。我也從未表示要在辦公室隔離。我已經有其他安排,而只是要整理我的東西,領車鑰,否則如何居家隔離?

  四、媒體錯誤報導:「中研院人員指出,陳奕麟後來又請假要去澳洲,院方仍不准,陳奕麟仍說要用自己的假去。就在56搭機前往澳洲再轉夏威夷。」事實上,我請公假獲准,而且是去美國加州大學,並非夏威夷。

  五、媒體錯誤報導:「陳奕麟人頭照也被不滿同仁變造轉貼成民族所犯人」,「陳奕麟還曾將民族所怪現象作為研究論文,在國外期刊發表」。事實上,本人是在89年間於主流國際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名為「學界的監獄」,論文內容是強調學術或思想自由不存在。

  六、媒體錯誤報導:「陳奕麟過去就常不假出國,因此與同仁衝突,還曾被留所觀察半年」,「陳奕麟在台灣沒有師承,也沒有學生,常常讓人覺得格格不入。所內人員形容他像孤鳥。」事實上,本人在清大人類所指導的研究生比其他老師都多,常不假出國、衝突、犯法之說純屬謠言。

  七、媒體錯誤報導:「一位民族所研究員表示,陳奕麟打國際電話不肯簽名,讓所裡找不到人付錢。」事實上,申請以「公務」名義打電話才要簽名登記,怎會是不肯簽名?而且每個人都有分機,怎麼找不到人付錢或查不到打電話的人?

  八、媒體錯誤報導:「所裡規定假日進圖書館要簽名。陳奕麟本來不簽,後來竟然簽了『毛澤東』三個字。」事實上,這只是我和工友開玩笑說的話,並未真的簽毛澤東(有圖書館登記表可證),豈料也成了八卦謠言!

 

  上面的錯誤報導、人身攻擊大部分都與SARS事件毫無相關,且本人是依本院規定辦理請假出國獲准,並非不假出國,也沒有蔑視居家隔離政策甚或偽造文書規避SARS管制法令、任意入出境之情事,但本人和我的家人竟無端成為SARS事件的祭品,受傷既深且重!本人考量事件之初,若干過張激情或屬難免,所以一直低調以對,拒絕接受媒體採訪,以免再次激化媒體及社會大眾。現在各種調查均已確認本人既未違反公序良俗,亦未觸犯我國SARS管制法令,應該可以冷靜地聽聽真相,還我公道了吧!

 

  SARS危機發生當時,國內媒體不只未曾發表我的短篇聲明,反而報導院內同仁認為本人應該自行辭職,所方考績委員會對我做出記過處分等等,實在讓人痛心。本人迄今仍為本院民族學研究所專任研究員,日後也將繼續致力於學術工作,並指導後進學子進行研究,SARS事件已不堪回首,但往後的中研院生涯,或許終有柳暗花明的一天。本人向本院週報致謝,讓我澄清事實,以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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