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
創作人應經由所屬單位報請院方處理與其研發成果有關之各項事宜。
本院評估該研發成果運用價值、商品化之可能性,經費負擔等因素後,決定是否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
本院決定提出申請之案件,所需各項費用,由本院負擔。
本院決定不提出申請之案件,應讓與創作人等自費申請。權利人取得權利後,應向本院提出轉讓之申請。
本院決定授讓該項權利者,應對權利人等補償申請費用,若有權益收入時,給與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之報酬,其餘百分之十給予院方、百分之十給予所方、百分之二十給予國庫。
本院決定不授讓該項權利者,應無償或有償同意權利人保留該項權利。
本院及創作人等均不提出申請者,得同意創作人與第三人訂定契約,由其代為申請。
前項代申請人,於取得權利登記後,可向本院申請費用補償、給予優先授權,或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取得該項權利。
前二項所定之代申請,應以本院名義提出。
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其所屬單位意見,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繼續或終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
(二)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創作人等。
(三)終止繳納年費或維持費。
第六點
屬於本院研發成果之權益收入,得提撥分配創作人百分之四十,院方、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國庫或資助機關至多各百分之二十。
前項院方、創作人所屬單位及國庫所得之收入,須先行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其中院方及創作人所屬單位應得之收入,由本院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提出計畫申請經費後撥付之。
第一項之權益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或其他權益。
本院得成立特種基金,永續運用各項研發成果權益收入。
創作人之權益收入得分配予其相關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之名單由創作人指定之。
第一項所訂權益收入以外之權利或利益,歸屬本院。
於第四點第四項之情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依契約規定屬於本院者,準用第一項分配規定。
於第五點第四項之情形,本院決定接受讓與該項權利者,應對權利人等補償申請費用,並給與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之報酬,其餘百分之十給予院方、百分之十給予所方﹝含所 (處)、研究中心﹞、至多百分之二十給予國庫或資助機關。 備註:「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全文請參見網址:http://otl.sinica.edu.tw/index.php?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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