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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院長與助理茶敘」活動紀要
 

時  間:95年7月12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至5時15分
地  點:本院學術活動中心2樓平面演講廳
主  席:李遠哲院長
出  席:本院助理約45人
列  席:劉翠溶副院長、賴明詔副院長、總辦事處葉義雄處長、魏良才副處長、學術諮詢總會唐堂執行秘書、人事室楊彩霞主任、政風室吳家興主任、總務組黃永泰主任、秘書組羅紀琼主任、會計室蘇秀里簡任編審
討論事項:

  1. 勞退新制推動後,院方要求原先簽訂約聘僱契約之研究助理,改以勞務採購承攬契約方式簽約,此一作法甚不合理,造成基層同仁沒有勞健保基本保障,影響甚鉅說明如下:
        (一)勞保年資中斷,影響日後勞保各項權益。
        (二)院方中止僱傭關係,導致是類助理申請工作或離職證明遭受阻礙。
        (三)本案前曾於本院網站助理信箱匿名投書,院方當時回文說明,院內各單位均有勞務採購類似情形,工作內容為環境清潔、安全維護及收發信件等,院方表示勞務採購究係「承攬」或「僱傭」關係,端視契約如何訂定。
        近來發現所內「廠商助理」的比例愈來愈多,個人工作性質與內容並未改變,何以先前可簽訂約聘僱人員契約,而現在必須改簽勞務採購承攬契約。院方回文內容似不知情,但實際上卻授權鼓勵各所以此法僱用研究助理。希院長正視此一問題,以免影響本院基層人員之工作權益及保障。
        約聘僱改為勞務外包,係為節省政府預算,並因應立法院要求公部門員額不得成長的規定,但相關業務仍需人力推動。外包工作如委由民間公司執行,問題不大。但研究助理性質之工作改採勞務外包,則對當事人權益(勞健保、退休金)恐造成損害,當事人如循勞資爭議管道投訴,會造成本院形象受損。此作法是否合宜,建議請教勞工法專家。
    人事室楊主任說明:
        (一)院方一向尊重所方用人權限,並未要求各所以勞務採購方式僱用助理,可能是所方有個別因素考量而為之。是否簽訂約聘僱契約,端視所方進用方式而定,如以勞務採購方式僱用,其權益即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無法簽訂(約聘僱)契約。如以約聘僱方式進用者,其勞健保依法由院方加保,部分費用並由本院(僱主)負擔,未來如轉任正式公務人員,年資可採計。勞務採購進用者,視為個人廠商,其勞健保均自行處理、自付全額,未來如考取正式公務人員,年資無法採計。
        (二)院方十分重視助理權益,目前國內其他單位之研究助理並未全部納入勞退新制,但經本院積極爭取後,院內助理(包括國科會)均已納入,並可結算先前之離職儲金,權益獲得保障。
    總務組黃主任說明:
        (一)目前總辦事處之勞務採購業務為:公務車司機、清潔人員及秘書組外收發人員,此作法係因政府規定技工、工友退休,遇缺不補所致。然因院內許多工作仍需基層勞力人員協助,故改以勞務採購方式進用相關人員,以維業務運作。
        (二)勞務採購係以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與本院簽約之自然人均為政府採購法所指之廠商。
    秘書組羅主任報告:
        (一)本案經電詢台史所人事人員表示,以前計畫助理以約聘僱方式進用,現在因為員額不足,改採勞務外包。
        (二)以勞務採購方式進用之研究助理,健保可以個人身分至地區團體加保,每月自付約600餘元保費。勞保亦可以個人身分加保,視薪資多寡,依法定費率自行負擔全額保險費。一般勞務外包助理之薪資,應會考量其自付勞健保費額度及相關福利,酌予調高。
    總辦事處葉處長說明:
        (一)院方並未要求所方作此改變,或係因所方有特殊考量而為之,建議說明單位別,以利院方進一步了解、溝通。
        (二)勞務採購如係人力銀行派遣,員工勞健保由該公司處理。如以個人身分受僱,總辦事處會考量其需負擔全額勞健保費,酌予調整薪資。
    院長:
        (一)近年來政府鼓勵勞務採購,係因過去政府部門之清潔、安全及公務車駕駛等,多由約聘僱人員辦理,但為提升效率,實應委由民間專業廠商辦理,而非由公部門自行負擔。
        (二)近年來立法院對於本院約聘僱助理名額有許多限制,甚至因此要刪減本院預算,學術研究助理仍應以約聘僱方式進用為宜。本案請處長與台史所溝通說明勞務採購並非院方政策,妥予溝通回應。
  2. 院方是否鼓勵助理進修?助理取得更高學位後,目前是依新學位第一年敘薪,此規定對於中高齡之助理並不合理,建請修改。
    人事室楊主任說明:
        (一)院內同仁如遇有人事相關問題(休假、薪資…),歡迎隨時致電給人事室,人事室全體同仁均會竭誠為大家服務。
        (二)助理之薪資影響其權益甚鉅,均依法辦理,無法因人而異。目前助理之薪資係以學歷為依據,如進修取得更高學位後,其薪水不會比原有薪水低,但同級學歷年資之計算,仍應以取得新學位後起算。
    劉副院長說明:
        (一)本院各級研究人員之薪級訂定及年資起算原則,均與研究助理相同。
        (二)不論年齡高低,均以取得新學位後開始起算薪級,對於全體人員來說,亦不失為公平作法。
  3. 院方是否有鼓勵約聘僱助理進修(或在職進修博士學位)之計畫或具體措施?據悉目前院內國防役之助理可以用在職方式進修,而其他助理則需視老師是否同意,造成標準不一的現象。
    學術諮詢總會唐執行秘書:
        院長十分重視院內助理人員進修機會,目前本會正研議約聘僱助理獎學金方案,針對任職本院滿2年以上之約聘僱研究助理,提供全額獎學金(含生活費及學雜費等)赴國外進修博士學位。初步將視本院預算狀況,每年於數理、生命及人文社會等三大領域,各提供約3個名額之補助,預計下年度開始辦理。本案期能吸引優秀人才來院服務,並基於為國培育人才立場,不要求領取人回本院服務,只需回國服務即可。未來將進一步研議此草案申請之年齡上限問題。
    院長:
        (一)本院聘用許多約聘僱助理至實驗室服務,學習許多實驗和工作,此過程即是有接受教育、成長之意。如於此職位上在職進修則與本院聘用之原意不符,亦有違公平原則。
        (二)本院研擬對於院內長期聘用之優秀助理,提供特定領域限額之獎學金補助方案,係考量國家學術發展需要,培養特定領域之國家人才而設計,非屬普遍性、一般性之補助。
    【秘書組後記:有關本院約聘研究助理人員留學獎學金計畫草案,經95年7月20日召開之本院95年第4次院務會議決議:「本案暫停推動。若有合適的約聘研究助理,先納入正式編制,再循既有管道辦理進修事宜。(舉手表決,過半數同意。)」】
  4. 院方是否考慮參採國外研究機構之作法,於院內推動Lab Manager制度,協助PI處理實驗室相關行政庶務,使其能全心從事研究。
    劉副院長:
        本院設置研究技師即為協助數理及生命領域之研究人員(PI),處理實驗室內之事務。實驗室內之管理,自應由研究技師協助研究人員為之。只要所方同意並提院方相關委員會通過,即可進用,擔任Lab Manager的工作。
    賴副院長:
        院內一些所(處)、中心已有部分實驗室進用研究技師擔任Lab Manager的工作。一位好的PI仍應了解人事相關規定,及對於實驗室工作有好的分配和安排,此亦為好的科學家和研究者必備條件之一。
    院長:
        (一)本院現已有研究技師(即研究技術人員)之編制,可在實驗室內擔任Lab Manager的工作。惟上開人員仍需由各所編制內員額進用,部分研究單位或有其他考量並未進用是類正式人員。
        (二)院內有許多約聘僱研究助理,或許針對其中部分優秀且對研究工作有貢獻的助理,評估建立長期(2-3年)約聘僱制度,給予保障。
        (三)目前美國許多研究型大學均要求研究生要擔任1至2年助教工作,學習授課及帶領大學部學生做實驗,因為他們取得博士學位後,應該要具備領導及教學能力。
  5. 感謝院方用心為院內同仁打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前曾於類似會議上反映,約聘僱助理慰勞假(休假)最多僅有14天之規定,不甚合理乙節,經人事室回應,此係比照行政院辦理。請問本院針對此問題是否可自主彈性處理?
        上年度曾向院方反映慰勞假計算相關問題,人事室曾派科長及承辦人至所方溝通說明,當時雙方取得共識,人事室承諾將以較開放、寬鬆標準向銓敘部爭取,請問目前進度?
        本院直屬總統府管轄,位階較其他機關高,雖適用行政院相關規定,但並非必須完全依照此法條執行。院長強調以「人性化」管理本院,十年來本院硬體設備逐漸完備,惟軟體部分(法規)似有再突破空間,請院方慎重考量。
    人事室楊主任說明:
        (一)全國約聘僱人員之進用及慰勞假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確無本院自行裁量空間。正編人員之給假規定,則依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全國一致,本院亦無特殊規定。且因人事行政局考量約聘僱人員為臨時性質,故其給假天數與正編人員有所不同。
        (二)約聘僱人員休假核計方式大致上係比照公務人員,據悉目前僅有交通大學以校務基金進用之人員,係依該校自訂之「約用人員管理辦法」管理,與國內其他機關、學校(公務預算需經立法院審查)有些不同,本院無是類以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是以無從比照從寬處理。
        (三)上開問題之前提出時,人事室已積極與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相關人員溝通了解,該等單位均回應,人事法規仍有全國一致性。本室將上述回應當面轉達提問人,獲得共識後並未行文。今年度院內如達成共識,考量本院學術研究工作之特殊實際需要,敘明具體合宜理由,當可行文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爭取法規突破解釋及彈性處理空間。
    院長:
        (一)本院雖隸屬總統府,但預算仍需送行政院編列及立法院審查通過,總統府本身亦需循此程序,全國作法一致、規定相同,本院想要突破,十分困難。
        (二)新任約聘僱人員如於2月以後到職,其當年度之年資不採計,需俟服務滿1年後,第2年才開始享有7天的慰勞假之規定,並不合理,宜檢討改進。
        (三)對於院內長期工作且表現優秀之約聘僱人員,可討論是否有其他變通方式處理慰勞假事宜。
  6. 本院已有許多國際級知名學者從事高水準之研究工作,但中研院在國外知名度仍嫌不足,為進一步吸引年輕優秀學人來院,建議加強行銷及相關配套措施,以利與其他國家競爭。
        另外,建議本院應設立聯合圖書館,方便跨領域圖書借閱;圖書及電子期刊內文亦建議增購(訂)。
    院長:
        (一)我國研究人員之薪資相較於其他國家確實偏低,但如考量台灣物價現況及稅制,尚可接受,所以近年來已有不少優秀人才來院服務。而且本院研究經費可以充分支持其進行研究,亦是吸引人才回國的原因之一。未來,本院研究人員薪資結構調整,應可再努力。
        (二)台灣北部房價高漲,三鐵共構完工後南港房價勢必上漲,未來回國服務之新任研究人員,房屋租金可能無法自行負擔,屆時院內如無法提供宿舍,將影響本院人才延攬。惟目前政府及立法院並不贊成以公務預算興建公務宿舍,需進一步努力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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