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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回應說明週報1446期之「學術研究與公共利益」一文
 
孫以翰研究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祝平一研究員文中提及本會所訂研究成果管考通報作業機制中請申請人於聲明書內勾選「本研究是否預期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用詞未妥,頗易讓人誤解,而喪失提升預警作用之原意,並建議本會或可改為「本案若事關公共利益之揭露,國科會得於結案時公開其成果報告」。

        鑒於補助計畫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為學者著作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排除公開者。因此,本會逕行公開之法源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之但書「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然而,所謂「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對於科研成果而言,應指有損及公益或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如研究成果為有利於公益或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則研究者或研究機構自有誘因於適當時機公布(即使無經濟誘因,例如發現減少吸煙可降低罹患肺癌之機率,仍有學術名聲之誘因),無需本會強制公開。本會目前經常舉辦記者會報告研究成果,即是在學者同意之下舉辦。

        「有損及公益或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亦應(一)有足夠科學證據,(二)達嚴重程度。如不達此標準,貿然公布,將引起民眾不必要的恐慌,弊大於利。此二條件之判斷,需經學者審議。本會於函知各執行機構轉知計畫申請人已附有說明並舉例(例如:發現地質斷層可能穿越都會區、海嘯的研究得知都會溢淹的可能範圍、地震工程的研究發現某類建築結構可能不耐震等,可能嚴重損及公共利益而需考慮公開),即為提供計畫申請人於勾選時瞭解其義。

        學術研究除探索未知,應尊重其學術自由,同時亦負有促進社會福祉之使命,本會補助之計畫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或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其他智慧財產權者外,均已立即公開。基於尊重學術自由前提下所建立之補助計畫成果管考通報作業機制,其目的即為提升預警功能,並分別於「計畫申請」、「計畫審查」、「繳交報告」及「成果審查」四階段設立研究人員及學術同儕共同審視機制,及時將可能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研究發現,移請業務主管機關參採處理並適度對社會大眾公開,以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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