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研究人員安心致力於研究工作,本室對於各項經費之支用及核銷,係配合各單位推展學術研究工作之需要,於相關法令規定內全力予以協助,並善盡提醒之責。回文亦循行政程序簽陳相關主管核定後,依據本院102年5月30日秘書字第1020503984號函規定,以書函方式函復各單位。本案係因溝通實有落差所致,嗣後本室將加強與各單位溝通協調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