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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研院1082期週報所刊〈院長與助理茶敘〉之內容的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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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研究所
- 依據本院89年11月7日總務字第8912023781號函,本院早年僱用之臨時僱工自89年12月全部資遣後,院內各單位不得藉任何理由續僱或僱用臨時僱工,可依採購法實施勞務採購,外包予勞務仲介公司或個人,所訂契約為勞務承攬契約,非為僱用契約。
- 往年度院方有核定「兼任助理」員額,不具學生身份之部分工時助理可用「兼任助理」員額進用。自94年度起院方電告未核給「兼任助理」員額,而改為核定「獎補助」員額,獎補助員額只適用在學學生,並不適用於不具學生身份之助理。
- 本所在員額不足情況下,部分工時人員擬改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前,曾就本所擬實施之方案請教院方總務組,而總務組亦表示同意。
- 僱用臨時僱工或工讀生是否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應依政府採購法簽訂勞務承攬契約等問題,本所於95年3月23日人事室業務訪查時已提出是類問題。在95年度中央研究院人事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中,對於本項由台史所與史語所提出之問題,人事室處理情形明列「已請總務組協助解決」,但總務組仍未解決。
- 關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助理並非本所個別因素考量,實係依據院方相關規定辦理,絕非所方單方面決定。據知本院人文各所中,部分所(處)都面臨相同問題。如「勞務承攬」方式並非院方政策,希望院方能予以協助,提供建議作法,使各所有所依循,以盡速解決此一問題,並減少爭議。
- 本院1082期週報刊出「院長與助理茶敘」討論事項內容立意甚佳,惟在處理意見時,若需原文刊出,應先予所方了解問題並予說明之機會,同時刊登,才不致失之偏頗,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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