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本(94)年7月1日起實施,有關本院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提高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事宜案,經提94年6月7日本院總辦事處672次主管會報討論決議照案通過,茲將提案內容及其後續發展情形加以說明,希能有助於同仁對此一問題之了解。
一、本院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實施現況:
自84年7月1日起,本院約聘僱人員已陸續依據或比照84年2月1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按月提撥離職儲金,提撥標準則按每月月支報酬之7%提存儲金,其中50%由個人負擔,50%由服務單位負擔。提撥情形分述如下:
本院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人事費項下人員,自84年7月1日起提撥離職儲金。
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到職滿一年後比照提撥離職儲金,分別自85年7月1日及90年1月1日起提撥儲金,業奉准自94年5月6日起修正為到職日起即提撥離職儲金。
本院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到職滿一年後提撥離職儲金),比照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分別自91年8月1日及92年8月1日起提撥儲金,均奉准自94年5月6日起修正為到職日起即提撥離職儲金。
二、因應「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94年7月1日起實施,雇主每月至少應按勞工月支工資6﹪提繳退休金,而無法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各機關聘僱人員,依現行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率為7﹪,其中機關提撥3.5﹪,較一般企業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少2.5﹪,為期適度衡平,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勢必配合檢討修正。銓敘部已研擬「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將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由現行之7﹪提高至12﹪,並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現正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中。
三、配合上開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修正,謹擬議如下:
本院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人事費項下人員(目前53人),離職儲金提撥率依規定自本年7月1日起提高至12﹪,其中50%由個人負擔,50%由服務單位負擔。
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因係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離職儲金提撥,為期衡平並符契約書有關離職儲金規定,其離職儲金提撥率亦宜自本年7月1日起提高至12﹪,其中50%由個人負擔,50%由服務單位負擔。
本院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助理人員,依該會本年5月5日新修正之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規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離職儲金…」,是以是類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亦比照自本年7月1日起提高至12﹪,其中50%由個人負擔,50%由服務單位負擔。
四、本院非編制內之約聘僱人員,除人事費項下53人外,另有業務費項下2200餘人及國科會補助經費900餘人,合計約3200人,配合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修正案之會銜發布,業請本院計算中心預作儲金扣繳修正程式準備,擬同步自本年7月1日起將離職儲金提撥率提高至12﹪,其中個人及服務單位各負擔50%(即6﹪)。經會計室初步預估,94下半年本院負擔之公提儲金部分將增加經費2000萬元。
五、本院約聘僱人員,雖均為非編制之臨時人員,然依政府機關對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之區分標準,仍應分為「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人事費項下人員」及「以業務費、管理費或其他機關補助費進用之人員」;政府各相關部會前於本年3月中旬召開會議協商決議,公務機構非依人事法令進用之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為保障其退休權益,由各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辦理提繳退休金,經費由各機關自行籌編。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表示,行政院已政策決定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惟各機關如經費許可,亦可提前辦理,該局將於近日內行文各公務機關知照。本院業務費項下人員如配合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經會計室估算,一年將增加退休提撥經費5000萬元,並應由各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有關臨時人員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後,與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之差異,詳如附表。
擬處意見:
一、本院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人事費項下人員之離職儲金提撥率自本年7月1日起由月支報酬7﹪提高至12﹪,其中個人及服務單位各負擔50%。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亦同步比照辦理。並擬俟「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修正發布後,再據以函請本院各單位照辦。
二、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得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繳規定辦理退休金提繳,其實施日期,考量本院是類人員數量龐大(約2200人)、其所增加之經費須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籌措、相關程式修改及離職儲金提撥須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提繳適當切割等因素,仍須審慎評估並協調本院各單位配合,後續相關作業將先洽詢並參考各公務機關辦理情形,調查本院各單位意見後,妥為規劃研議,再另案提報,並於奉核後據以辦理。
後記:
一、「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94年6月28日發布;其修正內容為: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50%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並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應本院94年8月份起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及院外補助經費人員薪資改為次月1日發放,其相關儲金作業亦配合薪資調整改為8月1日起提撥8月份儲金,並追補7月份儲金差額;惟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仍依原時程辦理儲金提撥。
二、有關公務機構臨時人員之退休權益案,業經行政院核復略以:「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並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撥退休金之義務,經考量本(94)年度預算籌編未及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因素,決定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95年1月1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惟各機關如經費負擔允許,亦得自本(94)年7月1日起實施。」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本人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相對另行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其屬自願性質,並無強制性,又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撥率變動次數過多及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一年內調整以二次為限。
三、本院比照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劃情形:
適用對象:本院人事費額外人員及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係經行政院核准有案進用人員,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須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儲金提撥;另院外計畫約聘僱人員是否提繳退休金應依各該經費補助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
實施日期:為瞭解本院各單位對退休金提繳實施日期之意見,業擬具調查表送請各單位惠示意見中(分為甲案:自95年1月1日起提繳退休金;乙案:其他意見。),俟彙整後再據以簽辦。
其他事宜:本院依規定辦理退休金提繳後,原按月扣繳之離職儲金本息仍儲存於台灣銀行南港分行,當事人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始得一次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附註:本院人事室諮詢服務電話:(02)27899445 張惠玲科長;(02)27899897 王淑惠小姐
附表 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退離給與方案比較表
區 分 |
臨 時 人 員 |
約 聘 僱 人 員 |
參照(適用)法令 |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
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
制 度 |
採行確定提撥制,由政府與個人按月提存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 |
採行確定提撥制,由聘僱機關學校及約聘僱人員共同提撥作為公、自提儲金。 |
政府負擔 |
提繳率不得低於6%。 |
固定按月支報酬6%提撥。 |
個人負擔 |
勞工在工資6%範圍內可以自願提撥,享有稅賦優惠。 |
固定按月支報酬6%提撥,無賦稅優惠。 |
管理方式 |
於勞工保險局設置個人退休金專戶,集中管理運用。 |
由機關於公立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
收 益 |
退休金運用保證收益不得低於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
依各銀行或郵局一般存款利率計息,無最低收益保證。 |
年資採計 |
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
公提儲金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於離職時發給,離職後工作年資自新任職機關學校重新起算。 |
領取條件 |
須年滿六十歲以上始得請領退休金。 |
請領離職儲金無工作年資與年齡的限制。 |
領取方式 |
1、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2、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3、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
1、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一次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2、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
退離給與計算 |
1、月退休金: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
按在職時提撥之公、自提儲金本息計算一次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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