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針對本院倫理規範草案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會中除了討論人事室版草案,法律所同仁也提出對應版本一併討論。翁院長希望藉由本院率先訂定學術倫理自律規範,以杜絕外界政治黑手干預本院學術中立,保障研究人員學術及言論自由的想法著實令人敬佩。然而若僅因為擔心政治干預,刻意迴避研究人員長期在公法上身份不確定的關鍵問題,這樣的心態不但無法實質解決問題,長期下來本院管理上終將面臨無可避免的困境。
一般行政機關內部運作時的六大項目:組織、管理、晉用、考績、懲戒、保障,在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下,以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明文規定與授權。本院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為公法人怠無疑義,但與本院相關之法律僅有本院組織法,該法中僅敘明組織與聘任之相關規定,對於其他涉及考績、管理、懲戒與保障等權利與義務項目,完全付之闕如,是本院研究人員身份未定的最大原因。誠然,目前制訂本院學術倫理規範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藉由內部規範來填補上述漏洞。但在重要性理論的規範下,這些涉及本院管理、考績的相關規定至少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涉及研究人員基本權利之懲戒及保障等相關規定,更理應以法律詳細定之。在公聽會中,人事室擬以院方與研究人員兩造之契約關係來廻避法律保留原則,其結果就是左支右絀的院版草案。草案中負責審查學術倫理相關爭議,掌研究人員生殺大權的倫理委員會,其法源依據竟僅來自於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顯然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草案中並將禁止申請院外計畫視為懲處研究人員手段之一,其結果必然直接影響受懲處人學術研究成果及論文產出,及其日後考績、續聘、升等、長聘。禁止研究人員申請計畫的影響程度如同吊銷計程車司機之駕照。後者在法律明文規定下尚且提請大法官會議釋憲(參考釋字699號),在目前法律授權與對研究人員執行計畫的相關規範下,若貿然將禁止申請院外計畫做為懲處手段,實為不妥。
為維護本院之國際學術地位,使研究人員更能專心致力於學術研究,確有訂立本院學術倫理規範的必要。然而個人認為法律保留的問題不能迴避,也沒有迴避的空間。在此誠心建議院方正視研究人員法律定位不明確之問題,從增修本院研究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法律著手,方為正本清源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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