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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本院業務費項下約聘(僱)臨時人員調整每月發薪日期說明
 
  1. 依據:本院總辦事處94年5月31日第671次主管會報決議,及94年5月10日至11日本院94年學術暨 行政主管座談會主席結論暨裁示辦理,由現行當月一日發放薪資日調整為次月一日發放,並自94年8月份起實施。
  2. 經過:為配合新制薪資報表簡化作業及相關欄位依實際扣項金額呈現,並避免中途離職致使已發放薪資難以追繳之情事發生,本院部分所(處)迭有建議,約聘(僱)人員每月薪資現行當月一日發放調整為次月一日發放。另本院94年5月11日學術暨行政主管座談會中亦有多數所(處)、中心主管贊同約聘僱人員薪資全院統一調整次月一日發放。另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計畫項下及其他委託計畫約聘僱人員薪資發放日期,亦比照辦理。
  3. 辦法:本院臨時約聘(僱)人員薪資自94年8月份起,調整於次月一日發薪,因發薪方式調整而造成生活困難之同仁,可預借8月份薪資(預借金額以7月份薪資實發數為限),並最遲於11月1日前還清。各所處借款經費來源分由業務費或本院專題研究計畫(代收款)出帳。
  4. 會計室說明:
    (1)院方決定約聘僱人員發薪日改為次月一日後,本室曾於六月六日召集部分所(處)兼辦會計及出納人員,共同研商「臨時人員調整發薪日後,薪資作業之會計及出納程序配合事項會議」,與會人員表示延後發薪以致造成生活困難,希借支薪水的人數及金額應不會太多。
    (2)改變發薪日後,對於個人薪給將有一個月的空窗期,如有生活困難者得申請借支薪水,原則上三個月內償還,如仍有困難,得予延長,惟於預算內借支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歸還,於計畫管理費借支者,則應於年終獎金發放後歸還。
    (3)經電詢環保署、原住民委員會、國稅局、國有財產局、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國庫署等機關,其臨時人員薪資均於次月一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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