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平一研究員(本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最近由於油品事件,衍生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時,要求申請人於聲明書內勾選「本研究是否預期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由於此一措辭頗易讓人誤以為,若勾選,申請人於申請時便自承研究發現會嚴重損及公共利益。個人建議本院應與大學及國科會再共商措辭,以免因決策過於倉促,損及學術發展。
且不論何謂「公共利益」,由誰定義,此提問本身邏輯就有問題。試問國科會若非預設學術研究事關公共利益,何以用納稅人的錢補助研究?若學者自承其研究有損公共利益,那國科會補助之理由何在?審查人何敢放行?若未來果真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是申請人、審查人還是國科會人員要負責?又設若研究成果公布後,使國人質疑某些重大建設的安全性,則該研究是否便有損公共利益?再如像核四、服貿、經濟預測、一般環評的開發案,甚至是和法律或政治相關等高度爭議性議題之研究,究竟研究結果與政府或開發單位是合意有損公共利益?還是不合意有損公共利益?又如在生醫、公衛、環境等領域的研究成果,對民眾健康有立即影響,易引發社會恐慌。為免爭議,申請人的上策便是不勾,但如此反而喪失了國科會用此選項提升預警作用的原意。
其實國科會補助案種類繁多,性質不同,或應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課責性的問題。如一般性的補助案,大多為基礎研究,學者只要在一定期間內,發表論文,便已算盡責。而且國科會對於已通過的案件,縱使未能及時發表論文,也已列入考核。但如產學合作計畫,意在由學界的研究成果,助成產業發展,其研究實用與實效性較為即時,成果也不必然要在學術期刊上發表,因此報告便應在結案時公布。
若國科會真要追究公共利益的課責性,也許不應使用「有嚴重損及公利益之發現」這等模糊的用語。或可改為徵詢申請人是否同意「本案若事關公共利益之揭露,國科會得於結案時公開其成果報告」,以期保障納稅人的錢都真正花在有利於公益的研究上,也不致讓民代誤以為研究者有意遮掩有損公共利益的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