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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週報第3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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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總辦事處總務組環安衛小組辦理「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健康檢查」說明
 

1、法規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第8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2條,及農委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等。

2、參加對象:本院各類型實驗室從事下列工作人員

1)游離輻射工作人員

2)實驗動物操作人員

3)第二等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人員

4)毒性化學物質操作人員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以上特殊作業人員應每年定期實施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3、執行重點:為落實後續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與健康促進,進而達成職業健康安全目的,受檢員工自行前往台大醫院所屬「環境及職業醫學部」實施健康檢查,依健康檢查分級管理模式,並追蹤個人健康檢查異常項目,由環境職業專業醫師駐診實施健康諮詢及複檢判定,至專科門診進行後續檢查及診療,並就健檢結果細項進行統計分析,研判作業項目與健康檢查常異常項目之關連性及群聚現象,建議改善作業環境設施或工作方法,選擇使用適當防護器具。

4、附記:(1)本院人事室於下半年辦理之「員工健康檢查」屬對在職勞工施行一般之定期健康檢查,與本案實驗室同仁,因暴露於危害物導致作業風險而實施之健康檢查不同。

   (2)「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健康檢查」、「員工健康檢查」以及「40歲以上每兩年補助一次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等,本院同仁僅可擇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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