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法治」不但是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念,在法學領域更理所當然地扮演起舉足輕重的角色。從臺灣的發展脈絡看來,「法治」由於與威權統治下的「人治」概念處於對立關係,而足以象徵一個崇高的價值信念,也因此其地位之強化被視為法學(特別是作為國家秩序根基的憲法學)邁入新階段發展的契機。不過,「法治」在憲法學上究何所指?又代表什麼樣的實質意義?本文希望藉由對英美法傳統下的「法治(Rule of Law)」與德國的「法治國(Rechtsstaat)」這兩組概念各自發展背景與意涵的簡短說明,從比較法的角度來分析「法治」的憲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