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數字與方程式的對稱性——Langlands 綱領

現職中研院數學所助研究員。以前在美國東西岸念過和教過書,覺得回來臺北比較快樂。照片是在法國研討會的週末拍的,表情顯示覺得數學很難。
【專欄】數字與方程式的對稱性——Langlands 綱領

▲作者於 2022 年暑假參加法國高等科學研究所 Langlands 綱領研討會之海報截圖。

在複雜的現代社會裡,我們會在各種小地方與數字有關的小問題不期而遇。比如說,我想要為一款遊戲設計一個方格狀的棋盤,裡面有五種顏色的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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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的設計有一些對稱性,像是:
1. 讓盤面無限延伸的話,每種顏色出現的頻率和方式都一樣。
2. 把同色的方格連起來,也會形成一個正方格狀的結構。
讀者可以發現,大的正方格面積是小方格的五倍。這是因為我們有畢氏定理:22+12=5
如果小方格的邊長與面積是 1,那麼大方格的邊長是 √5,面積是 5。這也說明了每種顏色佔據的比例是五分之一,所以五種顏色正好填滿棋盤。這給了我們一個有趣的小觀察:

「同樣的設計,對三種顏色或是六種顏色行不通,因為 3 和 6 不能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

這就給了我們一個信手拈來的關於數字的小問題:有哪些數字(整數)可以寫成另外兩個整數的平方之和呢?比如說 4=22+02、8=22+22、9=32+02、10=32+12、13=32+22。中間被我們跳過的 3, 6, 7, 11, 12 則不能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法國數學家吉哈(Girard)和費馬(Fermat)都曾提出過以下的觀察:

定理 A:一個正整數 n 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的條件如下:n 可以寫成一個平方數和一些質數的乘積,使得這些質數都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

比如說,45=32×5,而我們也可以從 5=22+12 推導出 45=62+32。反過來說 12=22×3,而 3 不能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12 也不行。又比如 15=3×5, 其中 3 不能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於是 15 也不行(儘管 5 可以)。一般來說,哪些質數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呢?我們有:

定理 B:一個質數 p 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平方和的條件是:p 除以 4 的餘數不等於 3。

好比像 2=12+12、5=22+12、13=32+22、17=42+12、29=52+22 這些除以 4 的餘數都不是 3。至於 3, 7, 11, 19, 23 這些除以 4 餘 3 的質數,就只能乾瞪眼了。

在我們看更多例子之前,讓我們談談上面這兩個定理的原理。首先,讓我們提煉一個在本文會一直若隱若現的哲學:

「關於整數的問題,經常可以分解成關於每個可能的質(因)數的問題」

有興趣閱讀完整定理 A, B 證明的讀者可以參考維基百科關於「費馬平方和定理」的條目(英文條目「Fermat’s theorem on sums of two squares」有比較多的內容)。通常在大學代數如果講到這個定理的話,會從如下的引理出發(詳見英文條目裡 Dedekind 的第二個證明):

引理 C:對於一個質數 p,存在整數 n 使得 n2+1 是 p 的倍數的條件等同於定理 B 的條件,也就是 p 除以 4 的餘數不等於 3。

前面定理 A、 B 和引理 C 都是數學家所研究的對稱性:

「用一種方式表述的結構(好比一個☆符號、或是能寫成兩平方和的質數),在另一種操作底下(旋轉 72 度、或是除以 4 取餘數)保持不變。」

在數論(研究整數的數學)中,有一系列像前述這樣子,相當奇特的對稱性。讓我們看看更多例子。比如說,引理 C 的高次方變體是:

定理 D:對於任意兩個相異質數 p 和 q。以下兩個條件等價:
Ⅰ. 存在整數n使得np-2+np-3+…+1 是 q 的倍數。
Ⅱ. q 除以 p 的餘數是 1

接下來這個例子更神奇了。考慮無窮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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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u)(1–u2)…(1–u22)(1–u232(1–u24)…(1–u45)(1–u462
=u–u2–u3+u6+u8–u13–u16+u23–u24+u25+u26+u27–u29–u31+u39–u41–u46–u47+u48+u49–u50–u54+u58+2u59+…
(喜歡計算的讀者,可以享受一下把上一行乘起來得到下一行的過程)

定理 E:對於質數 p,以下兩個條件等價;
Ⅰ. 存在整數 n 使得 n3-n-1 是 p 的倍數。
Ⅱ. 在無窮級數 h(u)裡,up 的係數非負。(這時它們的係數一定是 -1)

比如說,在上面的級數中,對於 p=2, 3, 13, 29 等質數,up 的係數是 -1。其他係數不是 -1 的質數(最常見的是 0,第一個正係數的質數次方是 u23,再來是 2u59)像是 p=5, 7, 11 等,就存在整數 n 使得 n3-n-1 是 p 的倍數,比如 23-2-1=5 是 5 的倍數,53-5-1=119 是 7 的倍數等等。

讓我們再瞪著上面的級數看幾眼,它有幾個令人想吐槽的問題。好比說,為什麼要有 u 的 23 次方呢?23 這個神奇數字 x3-x-1 這個三次多項式的判別式,但更令人抓狂的是……好吧!就算有 23 好了,那為什麼是上面這個神祕的無窮級數呢?

再看一次這個無窮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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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2–u3+u6+u8–u13–u16+u23–u24+u25+u26+u27–u29
它有一系列美妙的性質,比如:
Ⅰ. 每當 a, b 是兩個互質的正整數,在無窮級數 h(u)裡我們都會有 uab 的係數 = ua 的係數 × ub 的係數。
例如:
. u2 和 u3 的係數都是 -1,而 u6 的係數果然是 -1 × -1= 1。
. u4 的係數是 0,對所有奇數 k, u4k 的係數(例如 u12, u20, u28)都是 0。
. u3 的係數是 -1,u8 的係數是 1,而 u24 的係數果然是 -1 × 1= -1。
順帶一提,我們的無窮級數若是沒有乘上(1–u23n)的項,那麼 u24 的係數就會不一樣,這個特別的性質也就不會成立了。

Ⅱ. 上面那些係數是 -1 的質數(p=2, 3, 13, 29)等等都可以寫成 2x2+xy+3y2 的樣子,其中 x, y 是整數。
例如:13 = 2 × 22+ 2 × -1+ 3 ×(-1)2。這裡 2x2+xy+3y2 的判別式也是 12– 4 × 2 × 3 = -23(我們的 23 又出現啦!)。總之,這個無窮級數還有幾個這樣特性。

其中最厲害也最神祕的特性,需要考慮將 u 帶入複數的值。讓我們對無窮級數 h(u)帶入 u = e2πiz,其中 z 是任何虛部大於 0 的複數。讓我們寫做 f(z)=h(e2πiz)。由於複數指數函數 e2πiz 的性質,我們有:
a. 在 z 的虛部大於 0 時,|u|<1,從此可以證明無窮級數收斂。
b. 由於 e2πi(z+1) = e2πiz,我們有 f(z+1)=f(z)。
不只如此,我們還有:

定理 F:函數 f(z)=h(e2πiz)滿足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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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F 完整的描述是:

定理 G:對於任意整數 a, b, c, d 滿足 ad – bc = 1,且 23 整除 c 和 d–1,我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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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F 是定理 G 在 a=d=1, b=0, c=23 時的特例。)

滿足定理 G 的函數稱為一個模形式(modular form)。模形式有高度的對稱性。把關於變數 z 的對稱性畫出來,大概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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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示意圖;上圖是沒有考慮 23 的情況。作者表示:「23 這個數字有點大,我不會畫。」

現在我們可以跟大家分享標題裡的 Langlands 綱領是什麼。這是數論近來來最重要的領域之一。你可以說 Langlands 綱領是一套哲學,它表述的是:

「每個多項式整數方程式,都對應到某個定理 G 這樣有極大對稱性的函數。」

上面這句話有很多模糊之處,比如「對應」到底是誰對應誰,以及怎樣算是「有極大對稱性的函數」;這些都有具體的陳述,但筆者沒有能力在幾千字的篇幅解釋。在比較簡單的情況,好比定理 B 和定理 D,我們的「函數」非常直接:除以 4 取餘數,或是除以 p 取餘數;定理 E 的函數 f(z)=h(e2πiz) 則相當複雜。另一方面,「多項式整數方程式」的解的概念可以做相當的推廣。這需要用到抽象代數裡面「域擴張」(field extension)和「伽羅瓦群」(Galois group)的概念。

在 Langlands 綱領的研究裡,數十年來許多數學家累積起來的結果讓上面的句子不只是哲學,而是像本文的各個定理,是具體可以驗證的結果。好比說,讀者可能聽說過費馬最後定理:

「對於正整數 n ≥ 3,方程式 an+bn=cn 不存在正整數解。」

這個在 1995 年由 Wiles 以及他的合作者 Taylor 完成證明的定理,其證明正仰賴 Langlands 綱領的一個特別的情形。雖然這個證明有數百頁艱難的過程,我們可以用 Langlands 綱領的哲學來做個簡單的總結:
1. 首先將費馬最後定理化約到 n=p ≥ 3 是個質數,並且 a, b, c 互質的情形。
2. 假設方程式有正整數解,則我們可以考慮另一個方程式(Frey curve): y2=x(x–ap)(x+bP
這個方程式的性質是等號右邊的三個一次項 x, x – ap 和 x + bp 之間兩兩的差是 ap, bp 和 cp,是三個互質而且各自有高度重複質因數的數字。接下來是真正困難的部分:
3. Wiles 和 Taylor 證明了此時的 Langlands 綱領:上述方程式對應到一個類似定理 G 的模形式。
4. 由 Ribet 在 1986 年證明的一個重要結果,我們可以把這個模形式化約到另一類更簡單的模形式。後者這類簡單的模形式只有有限多個,可以被一一列舉,從而檢查沒有一個可以是步驟 3 的模形式化約的結果。因此不可能有 y2=x(x–ap)(x+bP) 這樣的方程式。

最後,讓我們給幾句結語:現代的數學非常困難,往往在小地方就充滿了幾個禮拜也難以解釋的現象與細節。但數學的美妙之處之一是數學研究往往蘊含有富有解釋性的哲學(例如:Langlands 綱領),這些哲學可以用很精確的方式,來解釋一些具體的問題(例如費馬最後定理、或者設計遊戲的棋盤)。而我們數學家的工作,正是去找到這樣的哲學/理論、並且給出具體的解釋/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