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半導體產業的成功故事,很大程度上歸功於跟基礎科學研究的合作,以及富有活力的工業環境,尤其是電子產業,包括於 1960 年代末落腳臺灣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然而,這間公司員工的身體健康卻為此付出了偌大的代價,以此開啟了員工籌組自救會、走向法院訴訟的路途。
今年 3 月,臺灣最高法院對原告、臺灣 RCA 公司的前員工,宣告一樁正義的判決,要求加害公司負責所有損害,包括心理上的壓力, 予以賠償。這起團體訴訟最早始於 2004 年在 RCA 桃園廠於 1992 年關閉後,位於廠址地下水污染情事遭舉發,且前員工一個接一個,患上了各種癌症。
回溯 1970 至 80 年代之間工廠還在運轉時,大多數員工為年輕女性。1998 年,她們成立自救會,打算向 RCA 提告求償。當時我在巴黎念社會學博士班,一位臺灣同學知道我在研究日本的工業污染,半個開玩笑地說:「其實,RCA 的母公司包括法國湯姆笙,你也應該負責來幫忙受害者吧!」同學邀請我跟他一起去桃園,訪問幾位罹癌的前員工,開啟了我與 RCA 案的機緣。那時候的訪談與相遇讓我很感動。
過了幾年後,大約在 2007-08 年,我第一次有機會長期逗留臺灣,相當關注 RCA 案件的臺大公衛學院王榮德教授,建議我拜訪 RCA 員工的律師團團長林永頌律師。林律師隨後邀請我參與本案的顧問團,其主要為 14 位志工律師、十幾位自救會成員、台灣工傷協會的會員和學者們。學者們來自各領域,擔任法庭上的問題辯論,主要為流行病學、毒理學等公共衛生研究的專家,還有法律學者,以及社會科學家。
直今估算,總共召開了 125 次會議,開庭次數約莫更多,判決也不少:約五百多位原告的「一軍」等到 2015 年才等到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2017 年為高等法院、2018 年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判決,還有前述提及今年的「更審」宣判等。約一千多位原告始於 2015 年起訴的「二軍」,日前已獲高等法院的判決。然而,她們的處境仍然艱難,以下簡述與科學研究有關的幾個關鍵。
公害汙染與受害者:如何證明因果關係?
第一個困難,是證明前員工接觸到的化學品與她們的健康問題在醫學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困難實為環境公害和職業病團體訴訟的基本問題。不過在 RCA 案中,使調查更加不易的是該公司在 83 年恰好發生了火災,燒毀了很多人事相關的紀錄。再者,RCA 的母公司不只法國湯姆笙公司,也有美國的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以及它們為避稅而創的假公司如 Thomson Bermuda,而且後來湯姆笙也改名為 Technicolor。這種作法是法律上所謂的「公司面紗」,若要挖掘相關證據,「公司面紗」不只增加法律上的揭穿困難,也使幕後加害公司得以逃避相關清償之責。
然而,即使公司試圖消除過去污染案的軌跡,污染的記憶仍然存在於土壤中。所幸參照勞動局的資料紀錄,律師團得以證明管理層不僅知悉地下水污染的事態嚴重,且在 1992 年出售土地時有意隱瞞這些事實。參考勞動局、環保署等的報告以及原告的回憶,在前員工暴露於有害的化學物質中,學者們也鑑定出共 31 種有毒和致癌物質,例如苯及三氯乙烯。
此外,學者們也協助調查顯示,公司並未提供工人充分的保護措施,除了無效的紙口罩、有毒產品罐沒有標籤,室內通風不良、空氣中瀰漫了溶劑的異味和焊接氣體的煙霧,也幾乎沒有醫療監督。更可惡的是,公司幹部們自己飲用瓶裝水,為了節省成本,他們把污染的地下水供作工人的飲料和洗澡所用。
而後調查發現,地下水的四氯乙烯濃度比飲用水標準超高出近一千倍,三氯乙烯高出近兩百倍。除了管理上的惡意與諷刺之外,化學物質和病理學的觸及範圍之廣,包括引發人體各種癌症和其他嚴重疾病。然而,原告仍須自行證明這些疾病是由工作環境引起的,而不是源自私人的習慣,如抽菸、吃檳榔等的原因。
2015 年 4 月的一審判決,法官認為,把所有舉證責任加在受害人身上,只會導致司法不公。原告只需證明,前雇主 RCA 要求他們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毒物產品,並無提供充分的保護,而根據現有醫學知識(流行病學、毒理學等研究)有相當提高罹癌或嚴重疾病的風險。
時效,該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公害受害者的另一個很大的困難是起訴時效。比如,在義大利的石綿公害訴訟 Eternit 案(共六千多前員工和工廠附近的居民),高等法院是從疾病發生之日算起,但最高法院審判方式則是倒過來從工廠關閉之日算起,而駁回了申訴。
雖然在臺灣法律上,公害事件的請求權時效僅為兩年,但是在 RCA 一案中,法官認為時效的起始時間,應為從原告知道他暴露毒產品的風險有多嚴重,並且他也知道可以由法律途徑申請賠償。再者,法官認為,原告就是跟法官一樣,等到法庭的言詞辯論時,聽到兩造專家的說明,才能清楚毒產品和健康問題的因果關係。這個想法很有道理,撥亂反正:時效絕不能是讓雇主逃避責任的把戲,不然工人永遠不會有機會得到正義。
長期損害的賠償:「誰知道下一個會不會是我?」
時光荏苒,許多人以為 RCA 案已是過去式。一部分的原告已經過世了,約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告罹癌等嚴重疾病,及其他的原告仍在面對各種健康問題。後者可以說,目前為止,他們還沒有嚴重疾病。不過,他們在 RCA 上班時也在有毒的環境中工作,所以看到前同事一個接一個罹癌過世,他們當然心生焦慮,感到自己的身體裡埋藏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在下個噩耗傳來前引爆。
當時,我和助理訪問原告的時候,有一位向我們說道,她在 RCA 上班時「整天頭經常痛,都因為吸有毒的空氣,又喝那些水了……一直到現在,晚上會痛到醒,都沒有辦法睡,所以我每天就是很擔心,假設哪一天萬一一下子爆發出來的話,我得了癌症的話怎麼辦,下個人是不是我?」
已罹癌的原告不僅自己辛苦,她們同時也有另外一種擔憂,就是自己的後代。我訪問過罹子宮癌的原告,自己的女兒和孫女都有巧克力囊腫。而另外一位女性原告,在 RCA 工作了十六年,十九歲開始打工,25 歲結婚,懷孕了以後,結果第一胎以流產告終。後來她被診斷出罹患惡性卵巢腫瘤。最近,她的女兒懷孕了,她為女兒擔心說:「不知道萬一有什麼病……因為我在 RCA 就生了她,我會心裡頭更難過阿……心裡頭也是一個煎熬,就等於是有一個不定時炸彈在那裏。」
2011 年,在地方法院法官的要求下,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近五分之一的原告(101 人)至少經歷過一次流產,23 人經歷過兩次以上流產。此外,有 30 名婦女接受過全子宮切除術,還有許多婦女患有各種子宮或卵巢腫瘤或其他生殖系統疾病。這個經驗會在他們的生命留下創傷。
因此, RCA 前員工面對過去所遺留的創傷,現在的辛苦一言難盡,對未來的擔憂無以復加。這個工業污染的「遺產」,不論在生理或心理都是一種長期的損害。但,這種未知中的未知(unknown unknown),科學上的因果關係難以予以證明。因此,2018 年 8 月,最高法院的第一個判決,罹癌等嚴重疾病的原告得到賠償,但其他的原告,法官駁回高等法院進一步討論。而後,原告律師團請了陽明大學的鄭尊仁教授來到法庭,解釋多數毒產品的雞尾酒效應(Cocktail Effect),指不同毒物交互作用的加乘影響,這種健康風險的輕重因人而異,且其複雜性難以預測與修復,一旦為害人體,即對 DNA 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傷與基因突變,如細胞產生毒性而發展腫瘤基因,或產生畸胎或不孕的現象等。
原告律師也提供法官參考臺大法律系陳忠五教授對精神損害的仔細解釋,我很榮幸律師也給法官參考我的一篇論文——主張 RCA 的受害者面對的情況適用法國法律的新概念「焦慮損害」(préjudice d’anxiété)。
很幸運的是,在今年三月最高法院的第二次判決中,法官判定原告的精神焦慮與不安值得賠償,還給他們一個遲來的正義。法官如此表示:「被害人受化學毒物之侵入,因而對罹病風險之提高,及未來可能罹病的恐懼、擔憂,倘已非被害人個人主觀上的恣意、臆測或想像,而係一般人客觀上正常的合理懷疑或心理反應,則此一長期之心神不寧、負面情緒,應認已構成心理層面之健康權受損,不以形成醫學上認定之「疾病」或具有治療必要性為限。」(參考當日最高法院的新聞稿)
雖然原告仍須在高等法院進行後續的補充討論,包括賠償金額。綜上所述,如今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給工業污染的 RCA 受害者一個具有突破性的司法觀點,這起案件、上訴過程與判賠結果也可供他國參考。
參考資料
- 朱芳君、蔡雅瀅、彭保羅,〈法庭上的非法律專業交鋒,談 RCA 公害汙染案之毒物爭議〉,《法律扶助基金會 Podcast》,EP30*77,2022 年 4 月 27 日。
- 陳忠五,〈認真看待身體健康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0 號判決(RCA 案)簡析〉,台灣法律人 11 號,2022 年 5 月。
- Paul Jobin, “The Valuation of Contaminated Life: RCA in Taiwa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oxic Exposure”, East Asia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EASTS), 2021,(全文)
- 彭保羅、陳信行、林宜平,〈毒物暴露案件的多重翻譯:台灣 RCA 經驗〉,《Toxic News》,2018 年 2 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