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關切本院第 33 屆當選院士國籍一事,本院說明如下:中研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屬名譽榮銜,其本質較近於獎項,而非「職位」。按本院組織法,院士就全國學術成就卓著者選舉之;包含具雙重國籍者。

我國國籍法規複雜,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乃至能否行使相關公民權利,係由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院士選舉作業之我國國籍係為認定其是否具院士當選資格,與經內政部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而享有公民之權利或負有義務不完全相同,故內政部函復由本院本於職權審認院士當選資格。相關說明如下述:

一、程序方面:
依據本院院士選舉辦法,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由評議員投票產生,為 4 組院士組成)審查院士候選人之資格。本院於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開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相關會議,會中決議:「已取得待確認國籍者相關資料者經本會本於職權審認,渠等足堪認定符合本院組織法第 4 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具備本院院士當選資格」。

二、國籍法適用方面:
經相關候選人提供的佐證文件,如載明出生日期、出生地之證明、父親出生證明文件後,本院去函內政部請其協助判定是否屬我國國籍,該部於 2022 年 9 月 21 日函復,待確認國籍者均應適用 1929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國籍法,如出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而依當事人自述及所提資料,如經確認屬實(出生時父為中國人),符合上開國籍法規定之要件者,屬我國國籍。

三、事實認定方面:
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相關會議為審認院士當選資格,參酌內政部函復意旨,依 1929 年 2 月 5 日公布的國籍法,考量通過當選門檻待確認國籍者已盡其所能提供足以證明上開國籍法規定要件之資料,且相關資料有一定之可信度,並非不得證明渠等出生時其父為中國人,屬中華民國國籍。復因本院院士可具雙重國籍,故其是否具他國國籍,或他國是否容許雙重國籍,並未納入考量。經由上述程序,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本於職權,認定 3 位待確認國籍者具備院士當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