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體系——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面臨的威權挑戰

現今的國際法體系是二戰後自由主義之產物,其中許多規範和制度反映出保障人權法治的價值,自由主義在第三波民主浪潮中蔚為風潮,國際法大師Thomas M. Franck當時甚至認在國際法體系中可以推論出「崛起中的民主治理權」這樣的概念(emergent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註一)。然而,時移世易,這種樂觀的看法在「民主倒退」(democratic backsliding)的今日已不復見,國際法體系日益籠罩在威權國家的陰影之下,許多威權國家(包含中國在內)試圖侵蝕國際法中保障人權自由的原則,以形塑對專制政權有利的國際環境。

因此,當政治學界在研究威權政體的同時,法學界也開始研究威權國家對於國際法體系的影響。學者Tom Ginsburg甚至大膽地提問:是否存在「威權國際法」(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的可能性?如果有,那麼「威權國際法」會是如何的樣貌?(註二)在Ginsburg論點中,雖然目前的國際法還不是「威權國際法」,但在威權國家陣營茁壯之際,「威權國際法」未來並非不可能出現,且可能在國際體系中逐漸發展出「促進內部鎮壓、監管網絡空間以及稀釋民主概念和制度」的新規範。(註三)

在這樣的理論架構下,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提問,在國際人權法領域中是否也存在著「威權國際人權法」(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這樣的可能性?(註四)「威權」和「人權」這兩個衝突的概念,使「威權國際人權法」一詞充滿矛盾。我們或許可以對這樣看似毫無邏輯的提問嗤之以鼻,但卻不能不正視威權國家陣營在國際人權法體系中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其正在試圖形塑的新規範。

以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為例,其作為聯合國中專職人權事務的政府間最高機制,對於保護國際人權法體系應該不遺餘力。然而實際去看人權理事會的組成,便可以發現不自由的國家在數量上佔了上風。人權理事會共有47個國家成員,若以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指標來觀察2021年人權理事會的會員國組成,「自由」國家只有18個(38.3%)、「部分自由」國家17個(36.2%)、「不自由」國家12個(25.5%)。若是以民主指標(Democracy Index)來看,同樣顯現出民主陣營屬於少數的結果:完全民主國家9個(19.1%)、部分民主國家11個(23.4%)、混合政權10個(21.3%)、專制政權14個(29.8%)、無法分類3個(6.4%)。

在人權理事會會員中,包括了侵害人權最嚴重的中國、俄羅斯、古巴等國,這些國家連同其他威權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的國家(特別是依賴中國經濟關係之國家),多年前已經形成一個所謂「理念相近聯盟」(like-minded group),在人權理事會當中與民主國家對壘。「理念相近聯盟」裡面的國家在人權領域中有著共同的政治議程,亦即:捍衛主權的至高性;挑戰人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y);將他們所認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發展權」置於優先地位(忽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反對人權理事會針對特定國家提出批評。

近年來,「理念相近聯盟」在人權理事會已具備相當影響力,能夠引導人權理事會的議程,甚至侵蝕人權理事會的功能。在理事會中,「理念相近聯盟」成員也經常「交易」,投票保護其他成員免受國際譴責,以換取更多票數支持自己想要的議案。中國作為此聯盟中經濟和軍事實力最大之成員更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

二、國際法體系中的「中國因素」:「中國特色人權」

自人權理事會2006年成立以來,中國便積極地爭取會員資格,除了因不能連任超過一次的限制之外,每一次中國都當選(第一、二任(2006-2012)、第三、四任(2014-2019)、第五任(2021-2023))。前兩任會員是在中國前任領導胡錦濤和溫家寶期間。胡溫時代的中國在國際人權議題上仍相對低調,當時中國政府很少在國際舞台上展現其野心,這與鄧小平的「韜光養晦」大體上是一致的。

然而,中國領導習近平在 2012 年底掌權後,標誌了一個截然不同的政策野心,這種變化不僅體現在中國國內治理上,也展現在全球治理上。為了實現習近平提出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北京開始在各種國際平台上主動發聲。

在人權理事會上,中國政府開始提出自己的「人權」決議,並積極遊說其他國家讚揚中國的人權記錄。與此同時,中國國內人權的狀況卻是日益惡化,無論在新疆的國家犯罪,或是對香港民主運動的打壓,屢屢登上國際頭條,然而這卻不減北京在人權理事會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下稱「中國特色人權」)的決心。

什麼是「中國特色人權」?從中國官方文件到中國學者見解,不難提煉出一些北京透過「中國特色人權」想要達到的議程。(註五)

首先,「中國特色人權」概念背後是一種類似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的論點。在官方辭令中,「中國特色」通常與「國情」掛鉤,意在凸顯中國與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自由民主國家)的不同之處。當然,這種文化相對主義論點並非中國特有,1990年代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尼的領導也提出「亞洲價值」論點,當時的中國領導也大力支持「亞洲價值」。

其次,北京對於國際法上的「主權」、「不干涉內政原則」時常給予寬泛甚至是浮濫的解釋,中國官員也經常使用這些辭令反駁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的批評。在傳統國家主權概念之外,中國(俄羅斯也一樣)更提出了高度爭議的「網絡主權」,強化中國的「防火牆長城」(Great Firewall),禁止人民使用VPN,並處罰那些利用海外社交媒體批評政權的人。中國官員也經常引用所謂的「司法主權」駁斥國際社會對中國關押維權人士的譴責,並反過來指責這些批評干涉了中國內政。

第三,北京將經濟發展和脫貧視為國內政治議程的重中之重,畢竟,經濟發展是共產黨執政正當性的重要支點之一。除在國內推動外,北京在國際場域中也大力推廣這些議題,試圖使發展和脫貧成為國際人權議程的中心。

三、「中國特色人權」的缺陷

上述每一項中國人權的「特色」,其實都與傳統的國際人權原則背道而馳。

首先,國際體系中所強調的人權普世性(universality),並非完全否定當地文化。如何在普世性和相對性當中取得平衡,向來是國際人權實務和學界的大哉問。但北京對於這樣的平衡並不感興趣,「中國特色人權」可說是北京拿來在國際場域中抵制批評的工具,也是其向其他國家(尤其是全球南方(Global South))宣揚「中國模式」時重要的素材。

其次,國際人權的基礎是一個以人為本的人權觀,從人本身的價值推演出保障人權的必要性。但「中國特色人權」對於「主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概念,強調的不是人,而是國家,換言之,這是一個國家至上(ultra-statist)的意識型態(註六)。在這種意識型態下,人附屬於國家,國家的主權高於人權。然而,二戰後國際社會之所以發展出國際人權規範,就是因為人權問題不再只是一個國家的內政,「主權」並不能成為人權侵害的通行證。

再者,國際人權強調所有人權(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都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和相互關聯的。但在北京觀點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優先於公民政治權利,且「發展權」比任何人權都重要。當然,在發展和脫貧方面,中國確實有所表現,然而,沒有人權支撐的發展往往會導致嚴重的代價,包括惡劣勞動條件、強迫拆遷房屋、嚴重環境退化、打壓不同意見(包括倡議弱勢團體權利的維權人士),這些都是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明顯侵犯。

最後,「中國特色人權」最根本的缺陷在於:究竟誰能代表中國發聲?「中國特色」應當包括中國公民社會的多元聲音,然而中國共產黨政府並不容許異議存在,對於試圖參與國際人權活動的中國維權人士向來予以阻撓打壓,例如維權人士曹順利在2013年前往日內瓦之前被拘留,並在拘留期間死亡。只要北京還繼續壓制中國公民社會,那麼其所謂「中國特色」其實就只剩共產黨政府的觀點,這是一個向壁虛構的「中國」特色。

四、國際人權體系中威權和民主陣營之對峙

即使如此,目前中國在人權理事會中仍持續推廣「中國特色人權」,目前可以觀察到北京有兩個優先目標:(1)在人權議題上建立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2)建立一個「發展」優先的人權議程。而中國推動的人權理事會決議,因為受到「理念相近聯盟」的支持,因此,即使有些議題遭到民主國家反對,仍然可以取得過半的票數而通過。

國際法往往與國際政治交織在一起,國際人權法也不例外。畢竟,不同政權類型、不同意識形態國家間的爭執在所難免,這些都會影響到國際人權規範、制度和政治的發展,而大國往往有更多資源投入並發揮影響力。然而,當威權國家推動的議程和國際保障人權體系的方向相反時,將可能正當化人權侵害的現象,並侵蝕國際法的基礎,國際人權體系的實務工作者和學者都不樂見這樣的結果。民主國家陣營近年來也意識到威權的威脅,無論是美國或歐盟,在中國人權議題上似乎也比過去更加強硬和團結。未來無論是在國際法或是中國研究上,都應著重了解這些政治動態,以評估他們對全球人權治理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身為強國的中國,都無法隻手改變國際法和國際制度,而必須找到「志同道合」的盟友,才能與民主陣營相抗衡。換言之,北京所追求的「國際話語權」仍有賴其他許多國家的合作,而中國取得這些國家的合作,有時是仰賴共同的意識型態,例如在人權議題上獲得其他專制政權的聲援;有時則是仰賴其對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以得到相應的支持。而這樣的合作及結盟,不見得是可以「永續經營」的,而且也可能因議題而產生動搖。例如在南海問題上,中國便與南海周邊的諸多國家有所齟齬。因此,未來在研究國際法動態變化時,學界或許可以著重研究國際規範「如何」變化,並區分不同領域,探討各領域(和相關國際組織)中的群體動態(group dynamics),以求更宏觀而深入的研究成果。


註一︰Thomas M. Franck. 1992.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6, 90.

註二︰Tom Ginsburg. 2020. “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14, 221.

註三︰Id. at 251.

註四︰See generally Yu-Jie Chen. Forthcoming 2021. “’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 in Action? Tribal Politics in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50.

註五︰See generally Yu-Jie Chen. 2019. “China’s Challenge to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vol. 51, 1179.

註六︰Sonya Sceats & Shaun Breslin. 2012.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 Chatham House, at 6, available at
https://www.chathamhouse.org/sites/default/files/public/Research/International%20Law/r1012_sceatsbreslin.pdf(last visited Dec.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