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
管制仇恨 vs. 言論自由的兩難
「同志死光光!」「東南亞來的就是沒水準……」,仇恨、攻擊性言論近年在公共論壇迅速流竄,這類偏激極端用語一度被包裝為網路社群文化──認真就輸了!但真是如此嗎?隨著社群平臺發酵,許多人開始質疑法律為何不限制,任由歧視攻擊散播、擴大傷害。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種族仇恨入罪。法國政府 2015 年推出《國家行動計畫》,特別針對網路的反同仇恨做管制。加拿大也禁止公開發表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言論,因為「宣傳仇恨並不是言論自由」。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險。
儘管法哲學上仍有爭辯,但回到現實情境,當我們面對網路上不堪入耳的攻擊、公眾人物帶頭極端發言,許多人或許更想知道:對抗仇恨歧視、攻擊,法律能做什麼?
仇恨言論的兩種招式:明刀亮槍、暗藏歧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限制仇恨性言論的討論立基在兩個前提。
我們都同意「言論自由」為民主核心價值,但是言論自由並非不受規範。散播假訊息牟利、誹謗、故意在滿座戲院內大喊「失火了」,都不在免責之列,可被刑法論處、民法求償。在此前提下,
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與言論自由同樣重要。
廖福特將仇恨性言論分為兩種類型,分析共同特徵。
一類是攻擊、排除性,比如歐洲白人至上主義者揚言給有色人種「好看」,看一個打一個,讓他們滾回老家;臺灣也曾見對同性戀者的攻擊言論,要以性暴力讓女同志知道什麼是男人。
另一類則是歧視與貶抑性,用公開貶低、貼標籤把弱勢群體標誌為次等或糟糕者,比如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新住民水準低等。如果攻擊性仇恨屬於明刀亮槍,歧視羞辱型有時更幽微難辨,不一定訴諸暴力,但同樣傳遞排斥、蔑視與貶低。廖福特強調,
不論攻擊或貶抑型都具有高度目標性。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只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公道在人心,讓仇恨言論「越辯越明」?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在《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中提及,仇恨言論不能被視為單純的「言論」,因為煽動對特定群體的仇視、貶抑才是其目標。換言之,仇恨言論的實質作用、影響不應被忽視。
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
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緻討論。
「我們基本上不會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制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越辯越明,限制只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贊同。他解釋,「言論自由能讓民主更落實」是支持言論自由的一項論述基礎,但這並非單一內容,還必須牽涉其他內涵,比如:改善創造更好的公共論述空間,讓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參與。這正是限制仇恨言論的目的,換言之,
任由仇恨言論擴散蔓延只是造成民主傷害,無法促進公共思辨和討論。
「仇恨言論不是越辯越明的『真理』,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越辯越明嗎?或其實是破壞民主對話?」廖福特嚴肅地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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