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研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對個人來說,與自我實現息息相關;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則是確保民主價值的必要條件。然而,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其中一條紅線是「妨害名譽」。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分析發現:各級法院近年來在「民事名譽侵權」認定上,對合理查證的要求越趨「嚴格」,而「刑事誹謗」認定上,對發言者責任認定越趨「寬鬆」。這牽涉到法院如何在政治對立、媒體品質堪慮、社會價值衝突的大環境下,參與塑造公開發言者的言論尺度;此課題攸關臺灣民主發展的品質,值得認真關注。

 

言論自由的紅線:誹謗

2019 年 3 月的立委補選,有一則出自政論節目的消息讓舉國譁然:「 200 萬噸滯銷文旦,被倒進了水庫。」由於數字驚人,立刻有反對意見駁斥這是「假新聞」。儘管消息來源後來澄清是重量單位的口誤,但仍被質疑情節太誇大,掀起的論戰烽火連天,最後,這個爭議甚至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近年來在臺灣的政壇和媒體,已是屢見不鮮。政府高喊「打擊假新聞」、設立「闢謠專區」,但仍然有許多真實性待商榷的資訊,透過新聞及社群媒體,擴散流竄。這些謠言或假消息形成的錯誤認知,可能會誤導判斷、激化衝突、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許多人心中不免出現一個質疑:

我們享有的言論自由,界線到底在哪裡?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就是研究這個領域的專家。言論自由的內涵與範疇,是一個非常龐大且複雜的議題,比如說,其中一條言論的紅線,是「妨害名譽」。光是「怎樣才算成立誹謗」這個問題,就已經讓法律界爭論很長一段時間。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許家馨,以實證法學方法研究誹謗,提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釐清大法官 509 號解釋後的學術與實務爭議。攝影│張語辰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許家馨,以實證法學方法研究誹謗,提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釐清大法官 509 號解釋後的學術與實務爭議。 攝影│張語辰

 

釋字 509 留下的空白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節錄)。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 年以前的法律實務,誹謗官司中,刑法第 310 條「證明言論為真」的責任,一直都落在被告身上,若不能證明為真,就成立誹謗罪。這項罪名好比是言論市場的緊箍咒,對新聞記者或者其他針對公共事務發言的人,構成非常沉重的負擔。

直到 2000 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 509 號解釋:「…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解釋大大減輕了被告負擔的舉證責任,從「言論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

然而,釋字 509 沒有說的是:「有理由確信為真」,究竟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多周延的理由,才足堪確信?這邊出現了很大的模糊地帶,一方面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讓人民無所適從;同時也會造成法官裁量上的困難、甚至是濫權的可能。

於是,許家馨整理了 2000 到 2010 這十年間,高等法院對於刑事誹謗罪的 1163 個判決、以及民事名譽侵權的 471 個判決,並設計下圖的量度進行實證研究,希望能從中整理出脈絡。

 

許家馨設計四種量度評估「判決誹謗言論的寬鬆程度」(上方長條),並將之對應到法律或理論上的「故意/過失」歸責程度(下方長條)。【法律白話文】 1. 上方量度的意思為:當法官對誹謗認定越寬鬆,也就是對言論保障越強(箭頭往右)。當法官對誹謗認定越嚴格,就是對名譽權保障越強(箭頭往左)。 2. 下方量度的意思為:當法官認為即使你沒有任何過失,是不小心說出的誹謗,還是有罪,因此對名譽權保障越強。但若是法官認為你是因為別的意圖,使得這番誹謗言論合理,就是對言論保障越強。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

許家馨設計四種量度評估「判決誹謗言論的寬鬆程度」(上方長條),並將之對應到法律或理論上的「故意/過失」歸責程度(下方長條)。 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

 

如上圖所示,許家馨用了嚴格、中等、寬鬆、極寬鬆四個量度,來評估所有的判決,也把這四個量度,約略對應到刑法上的故意/過失概念。以下是他對這四個量度的測量標準:

• 嚴格:要求發言者必須自己證明誹謗言論的真實性,若不能證明真實,就直接課與法律責任的判決(接近釋字 509 做成前的狀態)。

• 中等:要求發言者應「合理查證」,而查證的合理與否,牽涉到許多面向(例如被告身分、言論公益性、查證成本等)來衡量發言與查證是否「合理」的判決。

• 寬鬆:當事人只需有些許證據,足夠引起其「合理懷疑」所陳述的事實,非完全憑空捏造,即可免責的判決。

• 極寬鬆:比上述「寬鬆」更甚的其他判決(例如「加上問號就可免責」等)。

分析結果發現,民事名譽侵權判決、刑事誹謗罪判決,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分布差異:民事認定越趨嚴格,刑事認定越趨寬鬆。

 

要看更完整的精采文章,請至研之有物官網:

http:/research.sinica.edu.tw/hsu-chia-shin-freedom-of-speech-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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