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研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紅線:誹謗
2019 年 3 月的立委補選,有一則出自政論節目的消息讓舉國譁然:「 200 萬噸滯銷文旦,被倒進了水庫。」由於數字驚人,立刻有反對意見駁斥這是「假新聞」。儘管消息來源後來澄清是重量單位的口誤,但仍被質疑情節太誇大,掀起的論戰烽火連天,最後,這個爭議甚至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近年來在臺灣的政壇和媒體,已是屢見不鮮。政府高喊「打擊假新聞」、設立「闢謠專區」,但仍然有許多真實性待商榷的資訊,透過新聞及社群媒體,擴散流竄。這些謠言或假消息形成的錯誤認知,可能會誤導判斷、激化衝突、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許多人心中不免出現一個質疑:
我們享有的言論自由,界線到底在哪裡?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就是研究這個領域的專家。言論自由的內涵與範疇,是一個非常龐大且複雜的議題,比如說,其中一條言論的紅線,是「妨害名譽」。光是「怎樣才算成立誹謗」這個問題,就已經讓法律界爭論很長一段時間。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許家馨,以實證法學方法研究誹謗,提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釐清大法官 509 號解釋後的學術與實務爭議。 攝影│張語辰
釋字 509 留下的空白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 年以前的法律實務,誹謗官司中,刑法第 310 條「證明言論為真」的責任,一直都落在被告身上,若不能證明為真,就成立誹謗罪。這項罪名好比是言論市場的緊箍咒,對新聞記者或者其他針對公共事務發言的人,構成非常沉重的負擔。
直到 2000 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 509 號解釋:「…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解釋大大減輕了被告負擔的舉證責任,從「言論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
然而,釋字 509 沒有說的是:「有理由確信為真」,究竟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多周延的理由,才足堪確信?這邊出現了很大的模糊地帶,一方面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讓人民無所適從;同時也會造成法官裁量上的困難、甚至是濫權的可能。
於是,許家馨整理了 2000 到 2010 這十年間,高等法院對於刑事誹謗罪的 1163 個判決、以及民事名譽侵權的 471 個判決,並設計下圖的量度進行實證研究,希望能從中整理出脈絡。

許家馨設計四種量度評估「判決誹謗言論的寬鬆程度」(上方長條),並將之對應到法律或理論上的「故意/過失」歸責程度(下方長條)。 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
如上圖所示,許家馨用了嚴格、中等、寬鬆、極寬鬆四個量度,來評估所有的判決,也把這四個量度,約略對應到刑法上的故意/過失概念。以下是他對這四個量度的測量標準:
• 嚴格:要求發言者必須自己證明誹謗言論的真實性,若不能證明真實,就直接課與法律責任的判決(接近釋字 509 做成前的狀態)。
• 中等:要求發言者應「合理查證」,而查證的合理與否,牽涉到許多面向(例如被告身分、言論公益性、查證成本等)來衡量發言與查證是否「合理」的判決。
• 寬鬆:當事人只需有些許證據,足夠引起其「合理懷疑」所陳述的事實,非完全憑空捏造,即可免責的判決。
• 極寬鬆:比上述「寬鬆」更甚的其他判決(例如「加上問號就可免責」等)。
分析結果發現,民事名譽侵權判決、刑事誹謗罪判決,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分布差異:民事認定越趨嚴格,刑事認定越趨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