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教法在2011年六月匆促施行,強制所有在公家機構任職的人員(外國人則不必)參加每年4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對於自然環境的維護,我們認為每一位地球公民都應盡心盡力、視為己任,然而對於目前這個徒具形式、無實質效應,不僅擾民、更鄙視公民自主意志的環教法,我們要站出來說不(請參考本院週報第1380期黃銘崇投書)。我們無法接受政府一方面進行多項危害自然、人文環境的作為(例如:核四電廠的興建、數筆農地的強制徵收、樂生療養院的拆遷、姑息危害環境及民眾健康的重工業污染、臺東縣府在環評之前通過美麗灣的開發案等等),另一方面卻強制人民接受環教的荒謬性;更不能允許政府因施行此法侵害人民隱私(日前發文給所有公職人員要求簽署同意書允許將個人資料送給環保局,去年則是違法送交)。我們深切懇請院方正視這整套機制的不合理性與其悖離民主自由的事實,能向有關單位轉陳重新檢討環教法。
在暫無法修法、得受此法限制之下,我們在院內發起響應黃銘崇投書提及的「自主環境教育」一事,只要是實質關懷臺灣生態環境的行動都可以獲得認證,例如上街頭參加反核遊行、聲援反八輕活動、垃圾分類、回收再利用等等。但長遠之計,我們認為在於決策者自身的改革,徹底檢討整體的國土、農業、能源、產業等結構問題。政府必須瞭解虛應的作法只會加劇環境的破壞、招致民怨、危及法治本身的合理性與政府的公信力。
連署人〔按姓名筆劃〕
呂心純(民族所)、 張雯勤(人社亞太)、郭佩宜(民族所)、黃銘崇(史語所)、彭仁郁(民族所)、 劉璧榛(民族所)、鄭瑋寧(民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