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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相關單位之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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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移轉利益揭露表─填表說明」列舉二親等以內親屬範圍漏列「子女」,查係行政疏失,依照法律基本原理原則「子法與母法不符時,依母法之規定」,因此不因上述「填表說明」漏列「子女」而致不受規範。本院智財技轉處已於105年4月13日召開之第36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刪除填表說明中有關二親等親屬範圍之附註,並已於4月19日智財字第1050502787號函修正發布施行,日後需揭露之親等範圍,皆回歸民法規定。 二、本院為回應社會期待、立法院質詢及院內同仁之建言,已於日前成立「智財技轉迴避檢討委員會」、「法務人員及法務工作檢討委員會」、「行政治理檢討委員會」等三個委員會,邀請院內外學者、專家一起盤點檢討。同時也將針對各界所提種種問題進行蒐集、省思,並依循適當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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