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對本院行政規範的一些看法 朱敬一 中央研究院是一個「學術行政機關」,一方面從事學術研究,另 一方面也會面對若干行政事務。照理說,研究與行政應該相互配合、 共創佳績;但在實務上,由於研究體系與行政體系認知與文化的不 同,兩者之間不時會產生一些磨擦。在過去這一段時間裡,偶爾會 有所長向院方埋怨人事、會計、總務等的行政約束,認為有些約束 實在會妨礙研究之推展。另一方面,院方的行政人員偶爾也對各所 經常要求「破例」、「特准」而嘖有煩言。在此,我想以一、二個 案為例,彙整出一些原則,希望爾後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若是遇到 類似狀況,能夠順著這些原則來思考、處理事情,庶幾彼此漸漸能 夠互相體諒、合作無間,真正做到「共創佳績」。 大約兩年多之前,有許多位所長都曾抗議院方所定「學術研討會」 的支用標準太沒有彈性。例如,該標準規定每場研討會「補助國外 主講人機票以八人為限」。但是學界人士都知道:(一)研討會邀請 外賓很可能會超過八人,(二)一位往返紐約的交通費也許可以支付 三位往返日本的學者,(三)預算每兩年編一次,而兩年前根本不可 能確定有幾位外國人來開會。萬一交通費有餘而餐點費不足,會計 單位亦不准挪用。凡此種種,許多研究所都是怨聲載道。 當時,我也覺得前述規定極為僵硬,更不符合學術會議運作的邏 輯。後來弄清楚了,才知道院方訂定「補助國外主講人機票以八人 為限」的規定,其實應該只是對預算「編列」的規定,用之以為各 所「編列」研討會預算的「平均」上限,如此才能便於預算審議之 進行。但是在陰錯陽差之下,前述「平均」的「編列」上限,居然 變成「每個」會議的「支用」上限。種種不便、種種埋怨,都是由 此而生。這樣陰錯陽差的不合理規範,居然也在院裡運作了年餘, 其磨擦成本、學術成本不可謂不大。我想問的問題是:為什麼這麼 僵硬的規定卻改不了?以下,我嘗試提出一些思慮及處理步驟,給 院內相關同仁參考。 一、當各研究單位或其研究人員看到某項規定對於自己從事的研究 活動有妨礙時,請先平靜的想一想:這些有礙研究的規定,是 不是真的沒有道理?以前例而言,開研討會只准請八位外國人, 實在是沒道理。但也有一些規定,是基於健保、福利等考量, 而不得不然(例如研究人員出國訪問,規定要三週之前報院), 或是需要報其他機關核定而必須早挪期限。如果檢討之下發現 規定未必不合理,則也就沒有後續處理的必要。有些時候,我 們研究人員是「自由慣了」,總是不喜歡被約束;連出國申請 都逼到最後一天才趕辦。若是一些規範對研究並沒有真正的妨 礙,研究人員或許也可以收斂一下自己的自由,對行政規定做 適度的配合。 二、當院方行政人員聽到研究人員的若干埋怨時,也該設身處地了 解這些規定對研究造成什麼樣的不便。雖然研究與行政人員體 系不同,但既然大家在同一單位內工作,就沒有理由堅持「彼 此互不了解」。以前述「開會八人」之規定為例,那是對學術 發展的一種箝制,院方行政人員在與各研究單位或其研究人員 溝通後,就應該了解那是一項壞規定。再以出國訪問三週前報 院之規定為例,行政人員在檢討之後,也應該了解其為保障研 究人員人事權益的必要規定。如果一項規定經檢討屬於合理, 則就此打住。反之,如果規定確實有些問題,則應在適當場合 (如院主管會報)讓院長、副院長及總辦事處處長知道,並進行 下述程序。 三、當院方行政人員在與各研究單位或其研究人員溝通後,發現某 項規定確實不合理,則需要進一步了解:「這個規定究竟是本 院所自定、抑或係中央主管機關的通令?」院內人員要確定這 一點相當容易。大家應該都熟悉國科會或各大學的相關承辦人; 只要打通電話要一份他們的規定,交叉比對一下就知道答案了。 如果是本院自定的規定,則處理比較單純。再以前述「開會八 人」的規定為例,國科會的規定是「受補助機關自行在本會核 定之經費額度內調配使用」,可見他們完全沒有「支用」額度 限度,容有調整空間。此時,各研究主管或院方行政人員即可 將本院之不合理規定及改進方向,彙整成案,向院長或副院長 或處長提出,尋求解決。前述「開會八人」的不合理規定,也 已經循此程序加以修正。如今,該規定只適用於預算之編列, 不再適用於預算之支用。 四、如果一項不合理規定的源頭是來自於中央主管機關的統一命令, 則處理就稍微複雜一些。此時,研究與行政人員必須從網路或 其他來源,找出這一份中央行政命令的原本,再判斷:(一)本 院現有的規定,是否對前述中央命令做了太過嚴苛的解釋? (二)中央規定原本的字裡行間,是否存在著可以變通的解釋空 間?如果有前列兩種情形之一,則研究主管或行政人員即可簽 擬建議,「突破」現有之嚴苛解釋。如果這樣的突破在道理上 站得住腳,經院長或副院長簽批,就能在法令範圍內另闢蹊徑, 方便研究活動之推展。萬一有所謂行政責任,也會由院長、副 院長承擔。 五、如果經過前述檢討,卻找不到突破空間,或是幕僚簽擬之所謂 「突破」建議,確有違法之虞,則此時可由院方行文相關機關, 尋求解釋之更新、命令之改變、甚或法律之修改。這些過程可能 曠時費事,不是短時間可以竟功,但以採購法修改為例,當初若 干不適用研究機關的規範,已經在今年的修法中獲得修正,可見 我們的反應也不是全然沒有效果,只是大家要多些耐心而已。 以上五個步驟,我不敢說是處理行政規定困擾的「標準程序」, 整理出來只是給各位做參考而已。其實各研究單位內部同樣亦有研 究與行政配合的問題,各所亦可參照上述程序,先考慮這是肇因於 院方的規定,或是各單位的內規,如是單位內規,則在單位內尋求 共識即可;如係院方規定所致,則可循上述程序謀求解求之道。本 院的研究與行政人員都應該有一項認知:行政規定的目的,是為了 便利(而非箝制)業務的推動。就中央研究院而言,行政規定的目的, 就是為了便利研究的推動,別無其他。因此,本院的任何規定都只 是手段,都不應該不知不覺的「目的化」。有些人偶爾會有「各所 之間規定要統一、所與院本部規定要統一」、或是「這樣規定方便 管理、那樣規定簡便業務」的想法,都有混淆手段與目的的危險, 值得大家彼此提醒。 總之,學術研究與行政是一個整體,彼此要能互相體諒,互相配 合,學術研究工作才可能做得好。希望研究與行政同仁們能夠秉持 這樣的互助精神,來處理院內的大小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