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總辦事處總務組公告 本院綜合體育館新建之一、二期工程預定八十九年六月底完工驗 收,後續之水電工程及運動設備購置等相關籌備工作亦積極進行中。 有關體育館營運規劃案,經本組參酌國內公、私立機構、學校等, 各體育場館、游泳池管理相關資訊,並考量本院之特性,初步擬具 「本院綜合體育館暫行管理要點(草案)」一份(詳如后),並經 奉核示將本要點刊登週報及函送各所處,以徵求同仁修改意見彙整 後,提送本院體育館管理委員會討論及審議,再呈請院長核定。本 院同仁若有修正意見,請於六月二十日前逕送總務組(學術活動中 心)吳朝福先生處會辦。 本暫行管理要點以一年為試辦經營期,將視體育館相關軟、硬體 設施設置情形,並在安全無虞狀況下,逐步開放各單項設施之方式 試辦營運。中央研究院綜合體育館暫行管理要點(草案)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體育運動設施之管 理使用,提供完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員工身心健康, 並結合社區推展全民體育,使綜合體育館發揮使用功能, 特定本暫行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研究院,管理單位為本院總辦 事處總務組。 第三條  體育館運動設施如左:       一、游泳池。       二、體適能室。(含健身房及慢跑道)       三、韻律、舞蹈室。       四、網球場。      五、籃、排球場。       六、羽球場。       七、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設施。 第四條  服務內容:       一、場館服務(Area Service A. S.)       二、活動服務(Program Service P. S.)      三、社團服務(Club Service C. S.)       四、其他相關服務 第五條  開放使用對象:       一、以本院現職員工(含眷屬)及住宿學術活動中心人 員使用為原則。      二、本院所企劃舉辦之運動競賽及各項體育活動。       三、本院各所(處)舉辦體育活動及康樂會所屬之球類 等訓練班組之訓練、社團活動。      四、本院鄰近之里民及位於院區等特定機關團體等,於 部分特定時段得申借使用特定運動設施。 第六條  收費標準       一、會員開放: (一) 會員種類和收費標準 ┌───┬────┬──────┬─────────────────┐ │ │院內會員│院外一般會員│註: │ │ ├────┼──────┤一、入會費繳費後不予以退還。 │ │ │個人會員│限個人會員 │二、院內會員年費半年繳享九折優待、│ ├───┼────┼──────┤ 年繳享八折優待。 │ │入會費│────│10,000元 │三、院內家庭會員配偶及眷屬每增加一│ ├───┼────┼──────┤ 人月費加收500元。 │ │月會費│1,000元 │2,500元 │四、月會費若超過三個月未繳納者視同│ │ │ │ │ 放棄會員資格,但因公無法行使會│ │ │ │ │ 員權利者不受此限制。 │ └───┴────┴──────┴─────────────────┘       (二)會員權益          1.會員可免費享受本館游泳池、體適能室、韻 律及舞蹈室等相關運動設施(非團體活動時 段)          2.會員參加本體育館所企劃之各種運動教室( 如網球、游泳、羽球、韻律舞蹈等訓練)享 有折 扣優待。       (三)會員義務            1.會員有維護本館各設施之義務。           2.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一般開放(非會員) 收費標準:                    加(*)者為使用機電照明設施 ┌───────┬────┬────────┬─────┬───────┬───┐ │ 使用項目 │單  位│本院員工仁(包含│院外一般 │機關、學校團體│備 註│ │(場地名稱) │ │眷屬)及中心住宿│人士 │單位 │ │ │ │ │人員 │ │ │ │ ├───────┼────┼────────┼─────┼───────┼───┤ │游泳池 │每次 │ 80元│ 120元│超過30人團體票│會員免│ │ │ │ │ │每人次以八折計│費 │ │ ├────┼────────┼─────┤ │ │ │ │三十次 │ 1,800元│ 3,000元│ │ │ ├───────┼────┼────────┼─────┼───────┼───┤ │體適能室 │每人/次│ 50元│ 100元│超過20人團體票│會員免│ │(含韻律舞蹈室)│ │ │ │每人次以八折計│費 │ │ │ │  *100元│  *150元│ │ │ ├───────┼────┼────────┼─────┼───────┼───┤ │網球場 │面/小時│ 150元│ 300元│ 300元│依照上│ │ │ ├────────┼─────┼───────┤述價格│ │ │ │  *250元│  *400元│ *400元│打九折│ ├───────┼────┼────────┼─────┼───────┤ │ │羽球場 │面/小時│ 150元│ 300元│ 300元│ │ │ │ │  *250元│  *400元│   *400元│ │ ├───────┼────┼────────┼─────┼───────┤ │ │籃、排球場 │場/小時│ 300元│ 1,000元│ 1,000元│ │ │ │ │  *400元│ *1,200元│ *1,200元│ │ └───────┴────┴────────┴─────┴───────┴───┘ 第七條  各運動設施開放時間:       一、游泳池:每日上午五時四十分至下午十時。(依夏 季及冬季時令可彈性調整,開放時間內採時段開放 制)      二、網球場: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如特定需要 並事先辦理預約,可延長至十二時)      三、羽球場、籃球場、排球場: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 時。      四、體適能室及韻律舞蹈室: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五、游泳池及場館每週一固定公休一天:配合游泳池水 質處理、檢驗及場館電器等設備檢修之需(國定假 日為星期一時,則於次日星期二停止開放)。      六、體育館及游泳池如逢舉辦各項競賽、活動或機電等 設施定期檢修時,可另行公告暫停開放使用。 第八條  借用場地程序如左:       一、本館除游泳池、體適能室外,其它場館借用採預約 使用制,可於一週以前以電話或親自向本館服務台 先行辦理預約,員工之眷屬亦可憑員工證件親自辦 理(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之期間為原則)。 登記下週內之使用時段(網球場每隊每次限一單位), 不得一次預約二星期,並於排定使用時段前攜帶相 關證件,至本館服務櫃檯辦理手續,如無誤後需先 繳清使用費後方可使用。 二、本館運動設施之借用,除採預約登記外,亦接受現 場借用,借用者到本館服務台辦理借用手續並繳清 使用費後方可使用。      三、本館籃、排球場、羽球場、網球場,除依本條文第 一款辦理外,無預約之個人或臨時組隊使用時,需 至本館服務台辦理登記並繳費後方可使用。      四、本院康樂會所屬網(籃)球訓練班之活動,檢附核 准文件活動排程及名冊向本中心申請保留,經核定 後可保留當期之訓練時段。使用前通知本館辦理確 認手續後使用,並於當期結束後結算繳納使用費。     五、機關、學校及團體於特定時段借用本館設施,應先 洽詢預約,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出具公函,經核准後 填具申請書表及使用合約書,並檢附核准文件及活 動程序表,於使用日一星期前繳清場地出借費及場 地復原保證金。      六、場地復原保證金之數額為使用費之三分之一,該保 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覆原狀(包括場地之清潔) 後,無無發還,未回復原狀者由本館僱工處理,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抵。 第九條  借用注意事項:       一、網球場等球場每隊(二人)預約使用時間,每星期 以二單位為限,如預約時段後尚有空檔,每對得延 長一次(一單位)。      二、如非空檔,使用者不得要求變更時段提前或延後使 用。      三、登記預約後需於二天前以電話辦理確認,預約時段 如因故無法準時使用,應於三天前通知本館辦理取 消,否則應按預約時段繳交使用費,並不得辦理展 延。      四、預約場地後,無故不使用或未辦理取消預約者,經 登記二次以上紀錄者,取消預約權利六個月。 第十條  凡經核准借用或預約之場地,不得變更場地使用之目的 及內容,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或冒名頂替,違者將停止 其使用場地,且不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者不得有異 議。 第十一條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 用者負責,並協調本院處理。 第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     一、經本院核定使用不出售門票之體育活動。      二、本院暨各所處辦理有關宣導活動。 第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體育場所,並沒收其預繳 之使用費。      一、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二、有損運動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第十四條 因活動內容須臨時另接電源、水電設施、及使用額外照 明、音響、計時、計分等,應於申請時經同意後繳交相 關費用。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場所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同意,並於用畢後 恢復原狀交還。 第十六條 使用運動設施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損毀應予修復, 涉及使用不當應逕向使用者追償,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 償。 第十七條 本要點以一年為試辦經營期,將視體育館相關軟、硬體 設施設置情形,在安全設施無慮後,以逐步開放各項設 施之方式營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要點經本院綜合體育館管理員會會議通過並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