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人事室通告 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評定作業程序 總統府秘書長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華總(人)字第三○九四號 函核備 本院八十年七月三日 台人字第○七○三一四號函公布 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人事字第八九一○○四二三八一號 函修正公布 一、各研究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基於各該所(處)研究發展需 要,得由所(處)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三人推薦符合研究所 組織規程第十條所定資格條件之高級學術人才為特聘研究員候 選人; 並由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聘請院外專家學者至少五 人,就其著作進行評審,並提出書面報告經由該所(處)學術 諮詢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後(必要時可通訊投票), 依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六條之 規定,將相關資料送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其資格。 二、特聘研究員擬聘案獲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簡稱聘審會)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審查通過後,聘審會應將擬聘案送請院務會議審 議其資格,各所(處)並應將該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建議 支給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等級之書面資料,連同擬聘人著作 目錄、代表作(十篇為限)、學術上之具體成就說明書、其他 有利於審查之文件,送本院學術諮詢總會辦理。 三、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分人文社會、生物及數理三組,分別決定各 該組特聘研究員支給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之等級,必要時得 由各組常務委員,以通訊方式表示意見,由主任委員綜合各委 員意見後,決定其支給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等級。特聘研究 員聘任後,每三年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依其研究成果及學術領 導績效,重新評定其專業加給及研究獎助費。 四、全院特聘研究員總人數以全院研究員的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原 則上各所得配置一人或保留一個名額,其餘名額,不分所、處 彈性分配,院務會議審議擬聘案時,應以學術研究成就及學術 領導才能為審查重點,未達標準者,得予從缺。 五、特聘研究員擬聘案,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 院長核定後 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