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認識空污法維護大眾權益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地球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楊廣苓 四月中旬,本院即將完工的新建大樓,在施工中發生空氣污染事 件並造成財物損害,經相關人員向廠商依法據理力爭後,終獲處理 而告終結。 此一事件起始,先是由於施工單位未做好污染防護措施,致施工 中懸浮微粒四散,再加上廠商沒有警覺到污染空氣為違法的行為( 或故意漠視),認為只需盡到告知義務即可,未加強防護措施,導 致污染擴大。現舉一例就可知其錯誤何在。大家都知道酒醉駕車違 法,故從未聽到有人辯解說,我已在車窗上貼有告示:「本人正酒 醉駕車,請勿靠近,否則後果自負」。故當初廠商即有污染空氣與 酒醉駕車為同樣違法的觀念,施工時如加倍小心謹慎,盡可能做好 防護措施,此事件就不至於發生了。 大家對於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甚至才通過的噪音污染都有相當 的概念,因為看得見聽得到,有問題發生時,也易於維護我們的權 益。但相對於空氣污染,由於不易察覺,或對已通過的空氣污染防 制法不熟悉,往往受到損害而不知。由於日後院內大樓將陸續興建, 為防止此事件的再次發生,希望大家都能瞭解空污法規中相關條文 與立法精神,一起來監督廠商依法行事,維護大眾與環境的安全。 我們可以不吃不喝數日,但時刻都要呼吸,所以空氣污染所造成 的痛苦指數最高,傷害也最大。政府鑑於此,於八十四年隨油徵收 空污費,換句話說,就是一般民眾開車或騎摩托車所排放廢氣,也 得污染者付費,不得逃避。對於工廠或建築工地,政府更經由固定 污染源或營建工地管制來徵收空污費,並為獎勵廠商自動做好污染 防制工作,也從隨油徵收改為以污染排放量來徵收,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也於八十八年初增訂為七十八條,希望藉此為民眾嚴格把關, 給大家一個自由呼吸新鮮空氣的環境。 營建工地在空污法的管制下(參考所附部分空污法規),凡發生 以下行為均可罰鍰或勒令停工:一、未建立能防止或去除空氣污染 物傳送的防護措施,如防塵網、吸附物與隔離牆等;二、有防護措 施但未能有效防止,仍造成污染行為;三、污染行為產生實際損害。 污染事件發生後,可直接向所在地環保局(一科)申訴,所有的報 案立即列檔管理,直到處理完畢,並會同到場的環保局稽查人員, 查有具體證據時即開罰單,如不改善可連續罰鍰,罰到改善為止, 受害者也可依此提出賠償要求。 我們除要制止不法外,自己也要注意不要誤觸法規,成為污染的 加害者,與我們較有關的有:不當使用、運送、儲存有機溶劑或揮 發性物質以及實驗室廢氣未經處理即排放,導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 體等行為。相信適時地瞭解與善用法規可保障大眾與環境的福祉並 遏止不法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法規摘錄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 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 行駛之車輛。       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 物及其生育環境。 第二十九條 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 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 物。      二、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 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 氣。       三、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 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 生惡臭。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ㄧ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