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告欄◇◆ 人事室通告 公務人員申請曾任金門縣、連江縣自衛隊員訓練、服勤等年資併 計公務人員退休,請依「金門、連江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 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自行填具 申請表(申請表請洽各所處兼辦人事人員或逕洽人事室三科),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上述二縣所屬鎮公所或直接向該二縣政府 提出申請,俾核發證明書。作業要點如下: 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 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 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內役字第八八八五五○三號函辦理。 二、核發對象:限自民國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 月七日止,年滿十六歲至五十五歲之男子,及十六歲至三十五 歲之婦女。   (一)現任公職或公營事機構者,於任職前,編入自衛組織,參加 自衛組訓者。   (二)曾任公職退休資遣或退職再任公職,其間編入自衛組織,參 加自衛組訓者。 三、申請手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由鄉鎮或直接向本府提出 申請:   (一)填具申請書或以函告知任職之單位;敘明在金參加自衛組訓 年資。   (二)任職前自年滿十六歲至任職時或離金時之戶籍謄本。   (三)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或最初任職文件影本。(以憑年資銜接)。   (四)參加自衛部隊特殊訓練或活動之佐證資料(無則免)。 四、自衛隊年資時次核發標準:   (一)自衛部隊歷年參加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時次統計表( 洽人事室)。   (二)參加國慶閱兵每年以四十五天計,參加自衛部隊各項活動以 實際天數核算,惟應提供佐證資料。   (三)參加自強隊、政戰特遣隊或通信、醫療救護等特種訓練以其 結訓證明或佐證文件列入核算。 五、證明書核發:   (一)依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或函及所附證件,填發證明書,如有不 實,自負法律責任。   (二)證明書呈請核判後轉發申請人收執或依其指定地點寄送。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連絡電話(○八二) 三二五七五三民政局張秋鴻。 連江縣民眾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組訓發給年資時次證明 書作業要點: 一、依據: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內役字第八八八五五○三號函辦理。 二、核發對象:「限自民國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一年十 一月七日止,年滿十六歲至五十五歲之男子,及十六歲至三十 五歲之婦女」。現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者,於任職前,編入 自衛組織,參加自衛組訓者。 三、自衛隊年資時次核發標準:   (一)自衛隊員歷年參加民眾自衛部隊訓練天數如統計表(洽人事 室)。   (二)參加國慶閱兵每年以四十五天計,參加自強隊、政戰特遣隊 或通信、醫療救護或其他等特種訓練以其結訓證明實際天數 核算。 四、申請手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由各鄉公所查證函轉本府 核發證明書。   (一)填具申請表敘明在本縣參加自衛組訓年資。   (二)任職前自年滿十六歲至任職時或離本縣時之戶籍謄本。   (三)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或最初任職文件影本(以憑年資銜接)。 五、證明書核發: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及所附證件,填發證明書(如有不實自負 法律責任)。   (二)證明書經核判後函送鄉公所轉發申請人收執。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