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告欄◇◆ 人事室通告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停止適用後之 再補充規定(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主計處台八十九處忠字第O 七三二O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訓練或講習,機關或訓練 機關每日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若供膳二餐 以上者,則應認定為供膳,不得再支給膳費。 二、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費、座談費、研討會、檢討會、 觀摩會、說明會等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給予公假, 而如參加會議係經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則給予公差。 至費用支之給,則應視其為公假或公差,分別按「各機關派員 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停止適用後之補充規定或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屬於訓練或講習性質費用之報支,參酌「國內 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意旨,膳宿費得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