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第 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維護本院院區環境之安全與安寧,特訂定本「車輛通行停放 管理原則」。 二、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除指定單位負責辦理相關業務外,並 得成立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掌另訂之。 三、為管理通行停放院區車輛需要,得製發或更新通行證,其種類 由管理單位依事實需要辦理,請領通行證人員應切結遵守本院 交通管理相關規定。 四、進入本院院區之汽車,除公務、洽公、開會或情況特殊經核准 者外,均應繳交汽車通行費。汽車通行費之收費方式與標準如 下:   (一)定期收費:每年收費二千四百元,限院內人士購買。   (二)計次收費:每次三十元,限院內人士或經核准者購買。   (三)計時收費:第一小時四十元,超過一小時,每小時收三十元, 以院外人士為收費對象。 五、本院汽車通行費之收入與運用,納入學術活動中心以收支並列 方式辦理;收入依規定繳庫,所需之停車管理人事費與交通設 施改善費以編列業務費與維護費方式支應。 六、本院院區停車空間使用及管理權限劃分如下:   (一)各所處建築物附屬地下停車位歸各所處自行分配及管理。   (二)前項以外之地下、路外及路邊停車位概由院方統籌運用及管 理。 七、本院院方統籌管理之停車空間,得依管理需要加以分區,限定 各區之停車對象。 八、院區汽車通行及停放違規之處罰方式如下:   (一)採取交通違規計點方式,違規記點超過一定點數時,即開始 提高其汽車通行費。拒繳者,在一定期間內,暫停其汽車在 院區通行、停放之權利。   (二)院外人士違規者,視情形予以警告、加鎖及禁止其汽車進入 院區。 九、本院院區機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駐警小隊之公務車、郵務機車及其他經許可之公務機車外, 其餘機車一律不准在院區內通行。   (二)除經特准進入院區之機車外,其餘機車應行駛本院前門之機 車專用道,並一律停駐座落在前門入口處之機車專用停車場。 十、本管理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