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央研究院附設幼稚園幼生入學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一、資格   凡本院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於本年九月一日屆滿 (1)三足歲未滿四足歲入學於小班, (2)四足歲未滿五足歲入學於中班, (3)五足歲未滿六足歲入學於大班。 二、班級學生人數:   依教育局規定,每班幼生至多三十名,不得超收。 三、延緩入學:   新生入園一個月後,如有以下情形者,園方有權請其延緩入園: (1)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癲癇及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 (2)有強烈攻擊行為者; (3)不能自理小便,或仍須包尿片者; (4)無法適應園內正常作息者。 四、新生報名:   每年五月接受新生報名時, 若各班舊生及新生報名人數超過 三十人時,入學優先順序為: (1)舊生先於新生; (2)第一優先順位:本院正式編制內員工子女及本園工作人員之子女; 第二優先順位:非編制內員工子女(專任優先於兼任人員); 第三優先順位:編制內員工之(外)孫子女; 第四優先順位:非編制內員工之(外)孫子女。 (3)同一順位中,依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 五、候補名單 凡未能在九月入學的新生, 按照第四款之「入學優先順序」,列 入候補名單,遇有舊生離園時,依序遞補。 六、名額未滿 若名額未滿時,於報名截止後可再接受新生報名。 七、中途休學 若幼生中途需離開本園時,有依規定繳費者,可保留學籍; 未按 規定繳費者,學籍取消。 八、員工離職 本院員工若在本園學期中間離職, 不再任職於中央研究院,且於 下學期開學時, 身份仍未恢復本院員工資格時,該員工之幼生不得 繼續入學。 九、退費 按照台北市教育局之規定辦理。 十、修訂 本規定之修訂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並經全體法定 董事人數過半之同意議決,自修訂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