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籌備處李方桂徐櫻獎學金申請辦法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八十七年度第二次處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 八十七年度第三次處務會議修訂 八十七年四月廿日   八十七年度第五次處務會議修訂 八十八年二月一日   八十八年度第四次處務會議修訂 一、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籌備處為紀念故院士李方桂先生對 中國語言學的貢獻,謹接受李先生家屬與門生故舊(以下簡 稱「捐贈人」)之捐贈與委託,辦理「李方桂徐櫻獎學金」 (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辦法。 二、本獎學金由捐贈人指定給獎對象為本地及中國大陸修習和研 究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成績優異之研究生。 三、本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有意申請本獎學金者,應於每年 十月二十日前申請,將下列各件送達本處: (一)申請書一篇,敘明就學經過及未來有關中國境內少數民族 語言文字之研習計劃; (二)大學或、及研究所各年成績單; (三)有關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之研究論文、研究報告或 具體研究計劃; (四)有關各科教授至少二人之推薦書(推薦書格式隨本辦法函 送各院校,由申請人索取,請推薦人填就,直接寄交本處)。 四、本獎學金暫定為每次六名:一等獎一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五 仟元;二等獎兩名,發給新臺幣柒仟元;三等獎三名,發給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並各頒發獎狀乙紙。如某一等獎無合格 人選時,本處得減少該次獎學金名額,或全部停止給與。 五、本獎學金之審核,由本處主任聘請委員五至七人擔任;委員 中至少有一人為中國大陸學者。 六、審核結果,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發表,並一次給獎。請獲 獎者於獲得獎金後一年內提出研究報告。 七、本辦法經處務會議通過,主任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