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室外球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七日 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奉 院長核定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學術活動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室外球場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室外球場場地如下:     一、網球場二面:富立克場地。二、排球兼羽球場一面 三、籃球場一面。 第三條 開放對象:     一、以本院現職員工及住宿本中心人士使用為原則,不 對外開放。     二、本院各所(處)舉辦體育活動,及康樂會所屬之網 球等訓練班組之訓練活動。 第四條 開放使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網球場:七時至二十三時。     二、排球兼羽球場:八時至二十一時。      三、籃球場:八時至二十一時。 第五條 收費標準:各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六條 借用場地程序如左:     一、本中心球場採預約使用制,擬使用本場地者,可於 一週前以電話或親自向本中心服務台先行辦理預約 ,員工之直系眷屬亦可憑員工証件親自辦理(以 08:30~16:00之時段為原則),登記下週內之使用 時段(每隊每次限一小時),不得一次預約二星期 ,並於排定時段,由預約本人攜帶由本院核發之相 關證件,到本中心服務台辦理使用確認手續,如無 誤後需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方可使用。     二、本中心球場之借用,除採預約登記外,亦接受現場 借用,借用者至到本中心服務台憑證辦理借用手續 ,並繳清場地維護費後方可使用。     三、本中心籃球場除依本條文第一款辦理外,無預約之 個人或臨時組對使用者,需先至本中心服務台辦理 登記,並質押證件方可使用,日間使用可免收場地 費,夜間使用需繳付燈光費。     四、本院康樂會所屬網(籃)球訓練班組之活動,應行 文向本中心申請場地預約保留,經核訂後,可保留 當期之訓練時段。使用前到本中心服務台辦理確認 手續後方可使用;場地維護費需於當期結束後結算 繳納。 第七條 借用注意事項:     一、每隊(二人)使用時間,每星期以二小時為限,如 預約時段之前後有空檔,每次得延長一次(一小時 )。     二、本院康樂會所屬網(籃)球訓練班組活動,網(籃 )球場於16:00~20:00之時段,每星期以二天為限。     三、如非空檔,使用者不得要求變更時段提前或延後使 用。     四、登記預約時段如因故無法準時使用,應於三天前通 知櫃台辦理取消,否則應按照預約時段繳場地費; 預約之時段不得無故展延,必需重新辦理預約登記 。     五、登記預約時段因雨等天候因素無法準時使用,應於 使用時段前以電話或親洽服務台,得辦理展延或取 消該時段(展延以一次為限)。     六、預約場地後,無故不使用或未辦理取消預約者,經 登計達三次以上紀錄者,取銷預約權利六個月。     七、預約及使用時間原則以整點計算,值特殊狀況時可 彈性處理;夜間燈光可視天候及實際需求處理,費 用以整點計,不足一小時亦以一小時計算;預約及 使用時間終了,自動關閉電源。 第八條 凡經核准借用或預約之場地,不得變更場地使用之目的   及內容,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或冒名頂替,違者將止其 使用場地,且不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者不得異議。 第九條 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借用    者負責,並協調本院處理。 第十條 借用單位(含個人)使用場地時,應絕對遵守下列規定    :     一、使用場地之人員須穿著運動服及運動鞋,網球場需 著網球鞋或細紋平底球鞋,嚴禁穿著皮鞋、釘鞋進 入。    二、球場內嚴禁煙火,禁止於場內吸煙。     三、不得攜帶寵物、任何食物及危險物品入場,以共同 維護場地整潔。     四、嚴禁在球場內溜玩直排輪及騎腳踏車。     五、借用單位使用完畢後,必須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 包括場地之清潔)。     六、使用者應保持設備器材之完整,及場地環境清潔, 如無法維持者,一經查獲,依法究辦,並應照價賠 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院學術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議通過並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表一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室外球場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 │ 場地名稱 │ 每 時 段 場 地 維 護 費 │備  註 │ ├─────┼─────────────────┼────┤ │室外網球場│日間無燈光:100元,夜間含燈光:200元│一面/ │ │ │ │每小時計│ ├─────┼─────────────────┼────┤ │室外羽/ │ │一面/ │ │排球場 │日間無燈光:100元,夜間含燈光:200元│每小時計│ ├─────┼─────────────────┴────┤ │室外籃球場│一、有預約並享有優先使用權者:日間無燈光100 │ │ │ 元,夜間含燈光:200元 (一面/每小時)。│ │ │二、無預約之個人或臨時組隊使用者:日間無燈光│ │ │ 免收費,夜間加燈光100元(一面/每小時)。│ └─────┴──────────────────────┘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球具借用收費表 單位:新台幣元 ┌──┬────┬──┬──┬────┬─────────┐ │項次│ 品 名 │單位│數量│租  費│備    註 │ ├──┼────┼──┼──┼────┼─────────┤ │ 一 │ 網球拍 │ 支 │ 1 │NT$40元 │1. 借用球具以一次 │ │ │ │ │ │ │ 為限,須於當日 │ │ │ │ │ │ │ 歸還。 │ ├──┼────┼──┼──┼────┤ │ │ │ │ │ │ │2. 羽球及網球以代 │ │ │ │ │ │ │ 售方式,均酌收 │ ├──┼────┼──┼──┼────┤ 成本:羽球為30 │ │ 三 │ 籃 球 │ 個 │ 1 │NT$20元 │ 元、網球為65元 │ │ │ │ │ │ │ │ │ │ │ │ │ │3. 借用之球具若有 │ ├──┼────┼──┼──┼────┤ 有人為因素造成 │ │ 四 │ 排 球 │ 個 │ 1 │NT$20元 │ 損壞,需按市價 │ │ │ │ │ │ │ 賠償(網球拍每 │ │ │ │ │ │ │ 支1000元,羽球 │ │ │ │ │ │ │ 拍每支300元, │ │ │ │ │ │ │ 籃球每個600元,│ │ │ │ │ │ │  排球每個300元。│ │ │ │ │ │ │ │ │ │ │ │ │ │4. 借用球具時,應 │ │ │ │ │ │ │ 質抽識別證件並 │ │ │ │ │ │ │  繳費,歸還時再 │  │ │ │ │ │ │ 取回留存證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