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院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 之修正應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2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去年7月31日作成第462號解釋(以下簡稱462 號解釋),對於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標準,有極為明確的指示 。本號解釋雖然僅提及大學院校,但是本院研究人員之工作性質與 大學教授並無本質上之不同,故依照「等則等之」的法理,本院自 然應該受到該號解釋之拘束。目前正值本院修改新聘、續聘及升等 審議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之際,吾等在此呼籲院方 遵守462號解釋,「通盤檢討修正」本院作業要點。 一、第462號解釋之原則 (一)升等實施程序,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 成就作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以凡人民作為 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 應具有正當之理由,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 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 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實施程程序,尚須保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 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二)除非能提供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否則應尊重   專業審查之判斷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 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 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是以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 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 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三)非相關專業人員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 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 定。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 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是否以錯誤之事實為基礎,是否 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 二、本院作業要點與該號解釋牴觸之處 (一)新、續聘及升等案所、處務會議審議程序   1.並未設置可防止非相關專業人員以多數決決定申請人專業 學術能之機制,牴觸前述一之(三)原則。    2.卻要求專業審查結果須再經所(處)務會議出席人數二 分之一贊成始為通過,不尊重專業審查之判斷,牴觸前述一之 一之(二)原則。 (二)院聘審會及院務會議亦為新、續聘及升等案之審議單位。 然其欠缺專業性,故由其審議亦牴觸前述一之(一)原則。 三、本院作業要點修正方向之建議 (一)依本解釋案之精神,非相關專業人員在所(處)務會議審議不 應參與投票;若實行上有困難,則應降低其投票所占之權重。 (二)審查結果如無超過出席人數(或投票權數)二分之一並附理由 的反對,則自動通過。 (三)以院聘審會及院務會議為審議單位之做法應簡化。若做不到, 應使所(處)務會議之結果於院聘審會及院務會議沒有超過出 席人數二分之一的反對時,自動通過。 劉孔中、朱德蘭、林繼文(任職本院社科所) ※編按:本文主要論點及相關建議,曾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在 社科所召開之修法座談會中提出,會議紀錄並已送請學 術諮詢總會審議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