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頂多差兩三秒,急甚麼!」––本院一位警衛的話 看了何瑁鎧先生的投稿,心有戚戚然。因為擔任胡適國小的交通 義工,每星期一上午7:30至8時在本院大門的斑馬線站岡,星期三同 一時段在大門對面的斑馬線站岡,正好讓筆者可以比較本院和院外 的駕駛人習慣,結論是:好的一樣好,壞的一樣壞,後者包括:1. 高速行駛,2.紅燈時停在斑馬線上,甚至超越,3.不遵守交通指揮 ,和4.跟行人爭先。有一次一位同仁的車輛跟斑馬線上的學童擦身 而過,無視筆者手持的紅色「停」字旗,連本院守衛也忍不住走過 來對一臉錯愕的筆者說:頂多差兩三秒,急甚麼!針對這四點,有 幾項意見: 一、車輛穿越斑馬線時,請減速慢行;假如駕駛人在看到交通指揮 人員的手勢或聽到哨音後,在0.75秒內不能停車,就表示車速 太快了。 二、大門的斑馬線綠燈時,出院的車輛正是紅燈,請不要停在斑馬 線上阻礙行人,更不要穿越斑馬線停在路口爭取左轉的些微便 宜。紅燈就是紅燈,不應偷步。 三、大門的斑馬線綠燈時,入院的車輛也同樣是綠燈,但請禮讓行 人,讓他們(主要是家長和學童)先行,並與他們保持一定的 距離,不要太接近,尤其不要在他們一離開車子的前方,就疾 駛而過。筆者看過一位學童,斑馬線過了一半,竟回頭就走, 原來是想起忘記帶作業,轉身回家拿。 四、大門的斑馬線紅燈時,出院的車輛是綠燈,但有些幼童和老人 行動較慢,沒有完全走過,而守衛亭可能會擋到駕駛人左邊的 部分視野,所以最好是依照那個寫在地上的「停」字,先停下 來,看清楚沒有行人才前進。 以上所說,都有一個基本觀念,即「行人優先」,而且於法有據 ,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說:「駕駛汽(機 )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第四十五條第十款說:「汽(機)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起 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還有四十八條第一款、四十九條第五款、 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都揭櫫行人的路權,請駕駛人自行參考 。 當今社會喜歡引用學者專家的意見替自己爭取權利,但「常識」 告訴我們,應多替別人著想,開車時應如此,停車時也應如此。本 院大部分的「停車位」,原來的名字應是「公眾用地」,是所有同 仁都有權利使用的空間,把車子長時間停在上面,無疑是剝奪了別 人的使用權,付點費用(合理的)作為回饋,難道不應該嗎?假如 各位的鄰居佔用公共設施,各位會怎樣想? 史語所研究員 柳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