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附設幼稚園招生公告 受文者:本院總辦事處、各研究所、處、計算中心、活動中心 主 旨:本園為辦理八十八學年度小班及混齡班新生招生事宜 ,訂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星期一)至 五月七日(星期五)止辦理登記報名事宜,謹請公告。 說 明:一、本園八十八學年度招收小班新生三十名及混齡班 新生二十二名。      二、凡本院員工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於民國八十 五年九月一日以前出生在本年九月一日前足三歲 未滿四足歲之幼生得辦理報名為小班新生,在本 年九月一日前滿四足歲之幼生得辦理登記為混齡 班新生。     三、報名登記日期為五月三日(一)起至五月七日( 五)止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止,請親自持戶口 名簿及本院服務証明(識別證)至本園辦公室辦 理報名手續,並繳交報名費伍佰元正。幼生如未 能就讀本園,當退還報名費。幼生如就讀本園, 則報名費為本園代辦費收入,並不於繳交學雜費 用時扣除。      四、每班登記人數逾三十名時,須辦理抽籤入園,訂 於五月十二日(三)上午十時整舉行,逾時視為 棄權,抽籤原則依照本園董事會所訂入學規定辦 理。凡於前一年已抽籤為候補順位之幼生而無入 園者,均無保留順位。於第二年均需重新報名、 抽籤、排順位。     五、本園不以營利為目的,收費以收支平衡、自給自 足為原則。      六、如有疑問,可電洽本園園長,本園電話:2783- 5325,傳真:2788-0342。     七、依教育局規定新生於九月入學,附本園幼生入學 規定,敬請參考。 中央研究院附設幼稚園幼生入學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七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實施 一、資格 凡本院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於本年九月一日屆滿 (1)三足歲未滿四足歲入學於小班, (2)四足歲未滿五足歲入學於中班, (3)五足歲未滿六足歲入學於大班。 二、班級學生人數: 依教育局規定,每班幼生至多三十名,不得超收。 三、延緩入學: 新生入園一個月後,如有以下情形者,園方有權請其延緩 入園: (1)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癲癇及開放性肺結核等疾 病; (2)有強烈攻擊行為者; (3)不能自理小便,或仍須包尿片者; (4)無法適應園內正常作息者。 四、新生報名: 每年五月接受新生報名時,若各班舊生及新生報名人數超 過三十人時,入學優先順序為: (1)舊生先於新生; (2)第一優先順位:本院正式編制內員工子女及本園工作人 員之子女;第二優先順位:非編制內員工子女(專任優 先於兼任人員);第三優先順位:編制內員工之(外) 孫子女;第四優先順位:非編制內員工之(外)孫子女 為第四順位。 (3)同一順位中,依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 五、候補名單 凡未能在九月入學的新生,按照的四款之「入學優先順序 」,列入候補名單,遇有舊生離園時,依序遞補。 六、名額未滿 若名額未滿時,於報名截止後可再接受新生報名。 七、中途休學 若幼生中途需離開本園時,有依規定繳費者,可保留學籍 ;未按規定繳費者,學籍取消。 八、員工離職 本院員工若在本園學期中間離職,不再任職於中央研究院 ,且於下學期開學時,身份仍未恢復本院員工資格時,該 員工之幼生不得繼續入學。 九、退費 按照台北市教育局之規定辦理。 十、修訂 本規定之修訂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全 體法定董事人數過半之同意議決,自修訂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