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再評本院「著作權處理要點」草案 前次本院提出著作權處理要點草案時,本人已在週報表示不同之 看法。此次本院再度提出之草案,仍然堅持著作財產權歸屬院方之 基本立場。對此,吾人依然不能苟同。凡是在本院獨立從事學術工 作之人,大概都不會同意此項草案,而同為國家機構之國立大學中 又有那一所大學採取本院此種立場?以下再就該草案之諸多疑點就 教於院方: 一、該草案用詞不符法律基本用語,首先,該草案既稱要「點」, 則其內容之單位以稱「點」為宜,但是該草案先於第四「點」 稱第三「款」,復於第六「點」,稱第四「項」,既錯誤又矛 盾。其次,著作權法為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告全國通行之法律 ,該草案第一「點」竟稱「我國內政部之著作權法」,徒然貽 笑大方。 二、該草案第三「點」規定,本院專任人員所完成「與職務相關之 學術性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院方。然而證諸著作權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之文字僅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前者涵蓋之 範圍顯然較法律文字為廣,超越法律之規定,不知院方何以有 此奇想?其次,第三「點」排除之範圍僅限於「期刊」論文, 而未將專書(例如紀念文集、邀稿之專書或由期刊論文集結而 成之專書)中之論文排除,較本草案第一稿更嚴,亦難稱合理 。最後,著作之種類繁多,而且本院同仁經常接受外界之委託 或贊助完成各種著作(例如歷史影像之視聽著作),並未使用 本院之資源,其著作財產權若歸院方所有,是否公平? 三、該草案第五「點」規定「本院著作」出版上市所得版稅之分配 方法,其中破綻甚多。首先該項著作是由誰出版上市?如果著 作財產權屬於院方,則應該由院方決定自行或授權民間出版公 司出版,我們要問院方研議設立之出版室以何標準決定是否自 行出版?理論上,當然應該是以學術為標準。該標準必須經一 定審查程序方能加以認定,若審查通過之著作,院方當然必須 出版;反之,若審查不通過,則院方豈有立場再將此不符學術 標準之著作交由民間出版公司出版?對於著作人而言,又情何 以堪?何況,民間對於非教科書所提供之版稅原本即已甚低, 以筆者個人之經驗為例,只不過10%,不知國庫、院方或所方如 何忍心再來分配? 其次,本款規定「扣除相關支出之盈餘」始有分配之義務,然而 又應該是由誰來「扣除相關支出」?由本院出版室?或是所謂的「 公共事務組」?或是本院會計人員?若雙方在認定上發生爭議,又 應如何解決? 最後,本款規定教科書之盈餘分配「另案處理」,但是究竟如何 處理,不見任何標準。無論如何,殆均將影響本院研究同仁從事相 關寫作之意願。 四、該草案第六「點」規定,本院同仁於出版後二十年內不得對「 本院著作」行使其著作人格權,明顯逾越著作權法之規定。著 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公表權及同一性維持權。著作 權法僅在第十五條但書限制「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之權 利」,不知院方為何如此嚴苛,進而要求本院研究同仁不得享 有姓名公表權及同一性維持權? 五、該草案第七「點」規定,違反本要點者,院方除作為年度考績 參考外,並會依法提出侵害告訴。看到此處,我們不禁擲筆慨 歎!多年來,院方對於研究同仁表現之考核,始終提不出客觀 、科學之準則,如今總算找到一個「標準」!再說要對同仁依 法提出侵害告訴,試問是由兼職之公共事務組成員告訴?抑或 是聘專門人員專司告訴?我們做研究的時間、人力與資源都不 夠,還要用來興訟? 以上所述,請院方三思,不要在對從事研究之同仁的研究成果有 所獎勵之前,就先以「抽稅」的方式對待我們。 社科所副研究員 劉孔中、朱德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