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科學技術基本法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目的  ̄ ̄ ̄ ̄ 第一條 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 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 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適用範圍、科學 技術與人文社會科學之均衡發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含人文社會科學之科學技術。政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 ,應注意人文社會科學與其他科學技術之均衡發展。 科學技術經費預算之持續充實原則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 需經費。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之穩定成長,使其占國 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 對於基礎研究之支援  ̄ ̄ ̄ ̄ ̄ ̄ ̄ ̄ ̄ 第四條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 研究資源之充實暨成果轉化之監督與協助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研究機構與公民營企業之研究發展單位,充實人才、 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 協助前項研究機構及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 。 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歸屬  ̄ ̄ ̄ ̄ ̄ ̄ ̄ ̄ ̄ ̄ ̄ 第六條 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 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與成 果,得將全部或一部份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不 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前項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所屬與運用,依公平與效益原則,參酌 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 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要件、期限、範圍 、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統籌規劃 ,並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施行之。 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倫理考量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政府應考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 技術計畫對環境生態之影響。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必要時 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 與法律因應等相關問題。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之倫理維護義務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善 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 科學技術發展現況說明  ̄ ̄ ̄ ̄ ̄ ̄ ̄ ̄ ̄ ̄ 第九條 政府應每二年提出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及現況說明。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  ̄ ̄ ̄ ̄ ̄ ̄ ̄ ̄ ̄ ̄ 第十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 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 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 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 院召開之。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內容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 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 劃。 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 基金之設置  ̄ ̄ ̄ ̄ ̄ 第十二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 、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應設 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 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基金之來源  ̄ ̄ ̄ ̄ ̄ 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 與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 金保管運用。 科學技術人才與研究環境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 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 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科學技術人員待遇等條件之保障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 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 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者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 勵,以表彰其貢獻。 研究自由之保障  ̄ ̄ ̄ ̄ ̄ ̄ ̄ 第十六條 為確保科學技術研究之真實性並充分發揮其創造性,除法令另有 限制外,政府應保障科學技術人員之研究自由。 科學技術人員之培育、管理及交流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 方式,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 ,適度放寬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院校教師與研究機 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國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 保障其生活與工作條件。 財政措施與租稅優惠  ̄ ̄ ̄ ̄ ̄ ̄ ̄ ̄ ̄ 第十八條 為促進民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得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 惠措施。 民間自主性研究發展之協助與獎勵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政府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 給予必要之支助。 關於科學技術資訊體系之建立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應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策, 採取整體性計畫措施,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相關資訊網 路及資訊體系,並應培育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以利科學技術資訊之 充實及有效利用。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政府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促進 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 與研究。 科學技術教育之推展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國民對科學技術知識之關心與認識,政府應持續推展學校 與社會之科學技術教育,以提升國民科學技術之素養。 施行日  ̄ ̄ ̄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法對院內同仁影響權益甚大, 特此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