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人員出國規定簡要說明 一、查本院八十三年六月二日(83)台人字第O六O二一O號 函規定:「本院各單位職員(包括研究人員與行政、技術 人員)出國應先報院辦理請假、核准手續。」,惟以少數 研究人員仍有私自出國行為,為加強差勤管理,本院爰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以(87)台人字第八七O一七三O九 函規定略以:「本院研究人員(含臨時助理)出國,應依 規定報院核備,如未依規定私自出國者,經查獲,將以曠 職處分。」 二、為避免因不明瞭出國相關規定致遭受處分,特再將本院人 員出國有關規定說明如次:出國應先報院辦理請假、核准 手續。如因公出國者,請以所(處)公函報院核備。非因 公務出國觀光者,應以具有休假(或慰勞假)資格者為限 ,並應填具「出國觀光申請單」以請休假(或慰勞假)辦 理出國。出國探親,得請休假(慰勞假)或事假。惟如請 事假出國探親,應填具「出國探親申請單」,並檢附親屬 關係證明。如至大陸地區探親,則以三親等內之親屬為限 。 三、如非因公務,而服務年資未滿一年未具休假(慰勞假)資 格,或無海外親屬可資探親者,請利用連續假期(如春節 之長假)或婚假出國,惟亦應填具「出國觀光申請單」報 院辦理。 四、如需進一步膫解詳細規定,請電洽:2789-9444本院人事室 第二科專員林賜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