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央研究院院區車輛通行停放管理原則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簽報院長核定施行 一、為維護本院院區環境之安全與安寧,特訂定本「車輛通行停 放管理原則」。 二、本院之汽車通行證分公務車通行證、編制內人員汽車通行證 與編制外人員汽車通行證三種。請領汽車通行證人員應切結 遵守本院交通管理相關規定,違者應依規定受罰。 三、進入本院院區之汽車,除公務、洽公、開會或情況特殊經核 准者外,均應繳交汽車通行費。汽車通行費之收費方式與標 準如下: (一)定期收費:發售定期通行卡,每半年收費2,000元,限院內 人士購買。 (二)計次收費:發售儲值卡,計次扣繳,每次30元,限院內人 士購買。 (三)計時收費:第一個小時40元,超過一小時,每小時收30元 ,以院外人士為收費對象。 四、本院院區內停車空間管理權之劃分如下: (一)各所處建築物附屬停車位(包括地下室及路外停車位), 歸各所處自行管理。 (二)前項以外之地下、路外及路邊停車位概由院方統籌管理。 五、本院院方統籌管理之停車空間,得依管理需要加以分區,限 定各區之停車對象。 六、本院汽車通行費之收入與運用,納入學術活動中心以收支並 列方式辦理;收入依規定繳庫,所需之停車管理人事費與交 通設施改善費以編列業務費與維護費方式支應。 七、院區汽車通行及停放違規之處罰方式如下: (一)採取交通違規計點方式,違規記點超過一定點數時,即開 始提高其汽車通行費。 (二)違規記點超過一定點數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汽車在 院區通行、停放之權利。 (三)院外人士違規者,先予以警告,累犯者禁止其汽車進入院   區。 八、本院院區機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駐衛警小隊之公務機車、郵務機車及其他經許可之公務 機車外,其餘機車一律不准在院區內通行。 (二)進入院區之機車除特准者外,應行駛本院前門之機車專用 道,並一律停駐座落在前門入口處之機車專用停車場。 九、本管理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