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對本院「著作權處理要點」(草案)之幾點意見 社科所副研究員 劉孔中 依據本院草擬中之「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除期刊、學 術論文以外,凡是在本院專職、兼職或參與本院研究計畫而使用本 院資源之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均由本院依情形享有全部 或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此項規定,在字面上似乎符合於去年底 修正通過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亦即若當事人之間無特別約 定,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其著 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而此處所稱之受雇人包括公務員。」首先 必須指出的是,關於受雇人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各國規定不一 ,美英以雇用人為著作權人,而德國則是以受雇人為著作權人。但 就我國前述之規定而言,我們懷疑本院研究人員是否是該條第三項 所指之「公務員」,因為純從法律之構成要件而言,我們並非國家 考試及格而依據相關公務員法規任用、銓敘並享有法定義務與保障 之「公務員」,其中的道理是十分淺顯的。其次,著作權法第十一 條此次修改一方面為顧及「各界……咸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使雇用人投資從事創作,卻無法取得著作權,致影響投資研究發展 意願」,另一方面為「調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益」,遂修改為 原則上由受雇人享有其職務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即姓名公表權、公 開發表權以及同一性維持權),而由其雇用人享有職務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然而試問,本院身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是否有 所謂「投資意願」的問題,或投資報酬之考量,抑或應以鼓勵學術 之創新為其唯一之目標?若答案是後者,則本院之「著作權處理要 點」應以鼓勵研究同仁研究與著作之意願為宗旨,而不是以提振本 院之「投資意願」為取向。 再從「(著作權歸屬)人原則創作」(Schoepferprinzip,英譯 principle of Creator)之本質而論,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 財產權)應歸屬於實際從事創作之人,或雖未實際從事創作,但卻 直接企畫並指導該創作之進行與完成之人。就本院之一般研究工作 而言,絕大部分係由每位研究同仁獨立為之,並未受到本院之企畫 或指揮。唯有在本院另外提供研究補助或經費(例如目前之主題計 畫)之情形,勉強可以說本院有取得因此所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的 正當性。 最後,就實際可行的觀點來看,本院有無人力與能力管理本院一 、二千位專職、兼職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參與本院研究計畫之人員的 著作權?如若不能,勢必又仰賴相關人員之自動申報,這豈不是徒 然增加研究人員之行政負擔或本院之稽核成本?而且申報之後,本 院是否真的就能有效管理之?在在都使人懷疑。本院若著眼於自籌 部分研究經費,則或許可鼓勵同仁將著作交由本院出版社出版,而 從中取得一定比例之報酬;或者可提高院外委託本院研究之行政管 理費(目前似乎僅為計畫經費之5%,相形之下,台大為20%),下下 策才是援引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而去取得其無法有效管理之無數著作 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