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組公告◆◇ 院區流浪狗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第三九五次主管座談會通過 一、為維護院區環境與人員安全,院區內禁止任意放、養狗隻, 取締工作由警衛隊負責,並定期商請或委託環保等單位來院 捕捉流浪狗。 二、業經同仁飼養之流浪狗,應向警衛隊備案,得暫免捕捉,但 應於本辦法公布實行後一個月內,帶離院區,自行飼養,如 無法飼養,應移送警衛隊處理。 三、由環保單位捕捉或同仁送交處理之流浪狗定期送至各處流浪 狗收容中心或環保單位。 四、在院區內遛狗應由飼主以犬鍊限制活動,並負責清理排泄物。 五、捕捉、暫時餵養與移送收容,亟需經費支援,由本院總務組 設立流浪狗愛心專戶,請院內外善心人士踴躍捐輸,每半年 公布處理成果與收支情形。六、本辦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起實施,總務組與政風室負責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