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年報導系列◆◇ 海洋秩序篇 (歐美所副研究員兼法政組主任 宋燕輝) 自古以來,海洋不只是滋養人類生命的主要資源,也是人類貿易 、通商、探險與發現的橋樑。人類為海洋所隔離;但海洋也使世界 各地的人們得以聚合溝通。儘管今日全球各角落的陸地已被瓜分, 且經由公路、河川和空中,人類可深入陸地內部,但是全球人口絕 大多數還是聚集居住於接近海岸的地帶。 浩瀚神祕的海洋是人類意識的一部份。隨著人類逐漸揭開海洋神 祕面紗之際,規範船舶、航海以及沿海國家權利義務的習慣、傳統 以及法律也相應發展出來。一九五八年、一九六○年以及一九七三 至一九八二年間,聯合國召開過三次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 三次會議通過了「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號稱「海洋憲 法」;這部「海洋憲法」為二十世紀最為重要的一份國際法律文件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 效;截至今年三月十二日止,全球共有一百二十四個國家批准或加 入此公約。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對全球海洋活動有極 深遠的影響。世界各國之海洋政策(其中包括漁業、海域石油勘探 與開發、海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資源保育與管理、航運等)以 及與海洋相關之國內立法(譬如,漁業法、領海以及鄰接區法、經 濟海域法、大陸礁層法、深海床礦採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環 境保護法、海洋科學研究許可及管制條例等)都將依公約適度調整 、擬訂或修正。此外,沿海國依據此公約有權主張不超過十二海里 的領海、二十四海里的鄰接區、二百海里的經濟海域、二百海里或 寬達三百五十海里的大陸礁層範圍。沿海國在這些海域享有並行使 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 儘管「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一部規範所有海洋活動 的「海洋憲法」,但這部憲法並非盡善盡美。因此,一九九四年與 一九九五年,聯合國大會分別通過了兩個協定,一者修訂了公約中 有關深海床法律制度的規定;另一者補強公約中有關跨界魚群與高 度洄游魚群之管理與保育條款規定。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在「政府間海洋學委 員會」(The 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之 倡議下,聯合國大會宣佈一九九八年為國際海洋年。聯合國大會之 所以作此宣佈,目的是要促使大眾與政策制訂者瞭解海洋的重要性 ,使政府能擬訂政策保護海洋的健康與資源,同時分配較多的人力 資源去研究海洋、監測海洋。 聯合國體系(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在了解與管理海洋世 界的工作上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聯合國體系內的「海洋事務與 海洋法部門」(The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主要工作是增進各會員國對海洋管理法律制度的了解, 並協助各國去執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 隸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下的「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負責海洋 與海岸現象之研究、海洋觀測、訓練與技術援助以及資訊交換與傳 送。聯合國的「國際海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主管航運事宜,包括航行安全與污染防治等。其他 的機構,如聯合國環境計劃署(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聯合國糧農組織(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世界氣象組織(The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以及國際原子能總署(The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分別主管海洋環境保護、世界漁業之管理、海洋 與氣候變遷、海洋幅射污染活動等事宜。 有些國家召開國際海洋會議以慶祝國際海洋年。如挪威將於今年 八月七日至十一日在首都奧斯陸舉行國際海洋法會議,主題為「世 紀交替時之海洋秩序」(Order for the Oceans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我國則通過海域立法,以迎接國際海洋年。去年十 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通過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 」。今年元月二日,立法院也完成「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三 讀的程序。總統並於今年元月二十一日公布上述兩項海域立法。 海洋資源之開發、養護與管理,海洋空間的使用以及海洋環境之 保護,對臺灣未來經濟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儘管臺灣早已發展出 「依海為生,與海共存」的海洋文化與價值觀,臺灣在海洋法律與 政治的發展上仍有待加強。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 大陸礁層法」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是我國順應國際海 域立法大趨勢的正確作為。我國以這兩部法律向國際社會宣示我領 土主權以及海域內所享有之主權權利與管轄權;這兩部法律也是日 後海域執法與海域劃界的法源基礎。儘管如此,我們必須體認到, 海域立法只是海洋國家進行全方位、總體海洋工程的一部份。政府 有必要加速相關海洋立法的工作,國家總體海洋政策之決策工作最 好以專責機構統籌擬定。 除了海洋法律體系之外,筆者衷心希望,一九九八國際海洋年的 到臨,能引導全國民眾與政府官員,體認海洋對我們生命與生活的 重要性,進而去認識海洋、瞭解海洋,最後採取行動善用海洋和保 護海洋。就學術而言,更多的人力與經費投入海洋各項研究工作, 是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