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院訪問研究作業要點 八十七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與國內大專院校及學術研 究機構之學術交流、協助國內產業基礎科技之研發,獎勵國內 學人來院從事短期訪問或參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本作業要點之國內學人,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教授。 (二)公立或政府籌設之學術機構(含財團法人)、國家實驗室及 政府機關之科技研發單位專任研究員及副研究員。 (三)產業團體之技術研發單位專任副研究員(或相當職務)以上 人員。 三、依本作業要點申請獎勵之國內學人,須獲其服務單位同意,利 用休假研究或公假期間,來本院從事短期訪問研究。 四、來訪研究之國內學人,依來院工作性質分以下兩種: (一)進行專題研究 (二)研發特定技術 五、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須經由其服務機關備函,並檢附申請書、合作研究合 約與計畫書、直屬主管推薦信及擬參與之本院研究所(處)及研究 室主持人同意書,向本院學術諮詢總會提出申請。 (二)每年受理兩次,於四月底及十月底前提出申請。 六、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成立審查小組,聘請院內外專家審查,並 核定獎勵人選 七、來訪研究期限: 來訪研究期限以兩個月至六個月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得申請 延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八、來訪研究補助: (一)每月得支付獎勵金,最高三萬元。 (二)研究所需材料費、資料蒐集費等,經由本院研究所(處)提 出申請,每月最高得補助二萬元,檢據報銷。 九、來訪研究成果考核: 訪問研究結束後,本院研究所(處)得安排學術演講,來訪學者 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研究報告,交由所屬所(處)評審後, 送院備查。 十、研究成果若涉及智慧財產權時,依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 法辦理。 十一、來院訪問研究期間,其權利義務依本院及研究所(處)相 關規定。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