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戶外電子看板使用辦法 一、中央研究院學術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本院學術 活動中心大樓戶外LED電子看板(以下簡稱本電子看板)有效應用起見 ,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電子看板以供本院總辦事處及各所、處刊佈重要公告事項 、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節慶及活動等資訊為原則,亦供借用本 中心舉辦會議之單位,刊佈會議、活動資訊。 三、使用本電子看板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用單位先向本中心洽訂使用日期及時間,填寫使用申請表 。 (二)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十天前將借用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傳真或寄送本中心一樓服務台辦理,經審核後開立繳費通知單, 通知借用單位辦理繳款。 (三)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日五日前,持繳費通知單,至本中心一樓 服務台出納處繳清使用費。 (四)由本中心派專業人員操作本電子看板及字幕機,按借用日期 ,將借用單位所申請之文字予以顯示。 四、電子看板收費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 │等費時│ 第 一 時 段 │ 第 二 時 段 起 │晚間時段(限當日連續使用,│ │級用段│(4小時為一時段) │ (每一時段) │晚上六至八時二小時內) │ ├───┼────────┼────────┼─────────────┤ │第一級│ NT﹩1,800 │ NT﹩1,200 │ 免費   │ ├───┼────────┼────────┼─────────────┤ │第二級│ NT﹩1,000 │ NT﹩ 600 │ 免費  │ ├───┼────────┴────────┴─────────────┤ │ │一、使用等級區分:        │   │ 備 │ (一)第一級:為本院以外之各單位。 │   │ │ (二)第二級:為本院各所、處等單位。 │   │ │二、計費方式: │   │ │ (一)以四小時(半天)為一時段計費,不足四小時亦以一時段計;當│ │ │ 日連續借用者,視需要本中心可免費提供當日晚上時段二小時│ │ │ 之播映服務。  │ │ │ (二)以上費用本中心將免費提供乙次文字檔製作,不包括圖型及動│   │ │ 畫製作。 │ │ │ (三)借用本中心會議場地開會者,本中心另免費提供室內字幕機播│ │ │ 映服務。 │ │ │ (四)本院院士會議等公務會議、公告、節慶活動及經專案核定使用│ │ │ 者免費。  │ │ │三、播映方式: │   │ │ (一)電子看板原則上採穿插方式播映,會期第一天會議開始前後一│ │ │ 小時,視需要可採連續方式播放;若有數個會期重疊時,需縮│ │ │ 短連續播映時間。  │ │ │ (二)電子看板及電動字幕機皆以三行文字稿為一檔。      │     │ │ (三)電子看板每次最多接授二十檔申請,以確保穿插播映效果。 │   │ │ (四)如因業務需要而將申請單位所訂檔期暫停時,將依使用辦法第│ │ 註 │ 七條處理。 │ └───┴───────────────────────────────┘ 五、借用單位如未依規訂申請及繳費者,本中心得視狀況取消借 用,或收費後重行安排使用日期及時間。 六、本中心基於技術或作業上之困難或其他原因,得要求借用單 位修改或刪除過於複雜或內容欠妥之宣傳文字、圖型或標誌,借用 單位不得異議。 七、本中心如因業務需要而將借用單位所訂檔期取消或終止,或 因天災及其他意外事故,致借用單位在全部或部份之借用時間內不 能使用本電子看板時,本中心將主動補足時數或按依實際使用時數 收費。 八、借用單位如擬取消本電子看板,應在借用日前三天以書面通 知,否則應依規定收費。 九、本辦法經本中心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陳奉院長核訂後實 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