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與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機構學術合作處理要點 一、(立法理由) 為統一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與各公私立大學及研究 機構雙方訂立學術合作辦法之作業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對象) 訂定學術合作辦法之對象以下列者為限: (一)著重學術研究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著重學術研究之公立或政府籌設之學術機構(含財團法 人)。 三、(合作範圍) 本要點學術合作之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術研究之合作。 (二)研究人員合聘及借調。 (三)訓練研究生。 四、(合作辦法內容要項) 依本要點訂立學術合作辦法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訂定合作辦法之甲、乙雙方。 (二)合作項目。 (三)提出及審查合作研究計劃或指導研究生訓練計畫之程序 。 (四)合作研究成果之歸屬。 (五)合作研究所產生之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權利金 收入之分配。 (六)雙方研究器材、設備、圖書、資訊、網路資源等之使用 及管理。 (七)辦理研究人員合聘、借調之程序及相關之權利義務。 (八)雙方合作之期限。 五、(合作辦法訂立程序) 本院與特定機構之學術合作案,應先經院方之相關委員會審 查。審查通過之合作案,其合作辦法草案應簽會本院相關研 究所(處)表示意見,經彙整修訂並送請院長核定後,由雙方 首長簽訂合作辦法,修正時亦同。 六、(合聘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合聘應經其所屬研究所(處)及當事人同意,並經雙 方首長核准。合聘人員須符合雙方聘任資格,並經雙方各依 聘任辦法審核通過。 合聘人員應在其專任機構支領薪資待遇及辦理升等、退休, 但他方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差旅費或鐘點費。 接受合聘人員不得在合聘機構參與行政工作或擔任主管職務 。 聘期每次以一年為期,期滿經雙方同意者得續聘之。 七、(借調人員相關規定) 研究人員擔任他方行政職務或主管者,應以借調方式辦理, 借調應先經所屬研究單位所(處)務會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 核准。 借調人員借調總年數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借調期間在借調機構支薪。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得否參加原屬研究所(處)務會議及分配 研究資源,授權各該所(處)依權利義務相等之原則自行決 定。 八、(彈性處理之規定) 未經簽訂合作辦法而有特殊且急迫需要者,得經院長專案核 准,依本要點規定原則,先行辦理學術合作,但應在三個月 內補訂雙方學術合作辦法。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 註:本處理要點經本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六次院務會議修 正通過,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