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年終考績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 一、本院研究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年終考績按工作、操行二項評 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百分之二 十。 二、年終考績列甲等者,須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 限: (一)出版專書,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二)出版學術論文,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三)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優良者。 (四)主持及協同主持大型計畫,著有成效者。 (五)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擔任中心議題主講人者。 (六)獲得重要學術獎賞者。 (七)協助所務研究工作之推展,確有重要成績者。 三、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年終考績須列丙等: (一)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 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三年內無經評審 出版之學術著作者。 (二)操守不良,有損本院聲譽,經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獎 懲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者。 四、在考績年度內有左列狀況者,年終考績須列丁等: (一)無須經本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第 三章第二節續聘案審議程序續聘之研究人員,最近六年內無經評審 出版之學術著作,且經所處務會議審議確認者。 (二)品行不端,損害本院聲譽,年度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 以上處分者。 五、本標準第三、四項關於有無經評審出版之學術著作之起算日 期,以八十六年八月一日為準。 六、有左列狀況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第三、四項第一款之規定 : (一)本院院士。 (二)最近六年內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者。 (三)最近六年內曾獲其他重要學術研究獎,由所、處報經院方核 定在案者。 (四)參與院內學術行政或公共服務績效卓著,由所、處報經院方 核定在案者。 (五)從事大型或繁難之研究,需較長時間始能有研究成果,經所 、處審議確認,並報院方核定在案者。 (六)奉准帶職帶薪在進修期間者。 (七)其他因病或特殊原因致未從事研究工作,由所、處報經院方 核定在案者。 七、受考人不屬二、三、四項所列舉甲、丙、丁等條件或狀況者 ,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工作及操行情形,評定其適當考績等次。 八、依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適用本標準二、三、四、五、六項之 規定。 九、本標準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十、本標準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