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調查資料檔案授權開放合約書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為促進社會科學學術交 流與開放調查研究原始資料共享,非專屬授權中央研究院(以下簡 稱乙方)得將甲方補助經費所進行的專題研究計畫之原始資料檔案 提供學術界人士參考使用,雙方經辦執行本授權同意案的單位,甲 方為該會的科學技術資料中心,乙方為該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室。茲 經甲乙雙方議定授權事項如下: 第一條 授權內容 甲方補助社會科學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過程中所蒐集到的 原始資料檔案及成果報告,包括:資料讀我檔、空白問 卷、過錄編碼簿、清理好的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 定義程式(SAS或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調查執行報告 與研究成果報告等計畫主持人已繳交的項目,詳細資料 項目內容與說明及資料檔案建檔之標準格式如附件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資料交付項目一覽 表」、附件二「交付資料檔案建檔之標準格式」。 第二條 授權範圍與期限 本項授權為非專屬授權,不限地域、次數與製作媒體, 有效期間為五年,屆滿後再視資料管理及使用績效調整 授權年限。 第三條 資料開放方法 (一)由甲方轉交乙方的調查資料檔案,須依乙方「中央 研究院調查研究工作室『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資 料檔案釋出辦法」(見附件三 ) 對外開放,並且資 料釋出對象含各級民意代表。 (二)上述資料釋出辦法必須合乎統計資料保密常規、營 業秘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且其釋出辦法之施行及修正須以書面知會甲方,甲 方得提出修正之要求。 第四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應於計畫核定後將可供發表之相關計畫名稱提 供給乙方,且於接收到計畫主持人交付的原始資料 檔案後知會乙方,乙方應安排人員至甲方取回資料 檔案。 (二)如有發生接受甲方補助經費之研究計畫提交資料檔 案不齊全之情形,乙方得逕行與該計畫之主持人聯 絡,敦請其補齊缺少的資料項目。 (三)甲方轉交的調查資料檔案,如有發生乙方無法進行 資料整理作業的情形,則乙方得保留該調查資料不 釋出,或退回該資料至計畫主持人,並以書面告知 計畫主持人且書面副知甲方退回之原因。 (四)為便利查詢、檢索、使用資料,在不損害原資料之 內容及形式同一性原則下,乙方得編輯製作各筆調 查資料的讀我檔案、使用說明、統計程式檔等。 (五)為增進資料釋出管道、提高資料利用成效,乙方於 編輯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簡介、索引、使用手冊等 時,得引用或重製各筆調查資料之一部分。 (六)應資料申請者個人研究或教學需求,乙方在合理的 範圍內得重製甲方所授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分,提 供給申請者,並酌收工本服務費(包括:磁片工本 費、影印費、郵電費及其他服務費用)。惟甲方已 授權第三人出版發行之研究成果報告,甲方應以書 面告知乙方,乙方則不得再行重製提供給申請者。 (七)為因應資料國際化的需求,如果計畫主持人有提供 其調查資料檔案的外國語文版本,則乙方得將該調 查資料放入乙方位於全球資訊網路上的首頁資訊站。 (八)乙方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據前一年度七月 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資料檔案釋出的情形,撰寫「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授權中央研究院開放之調查資 料檔案釋出情形年度報告」,提供予甲方;報告中 摘要說明各研究計畫資料申請的人次統計、申請人 背景分析等相關資訊;若未依約提供上述統計報告, 甲方得隨時函請乙方終止本合約。 (九)整體的資料交付過程如附件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授權中央研究院釋出調查研究資料流程圖」。 (十)乙方保證資料只能在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發表之期 限後始得釋出,違反此項規定須負全責,甲方得終 止合約。 (十一)乙方應善盡資料保管之責,於合約終止之後,應 停止釋出。 第五條 合約書修改及附件 本合約書之任何變更或修正,均須於雙方協議後以書面 為之。附件視同本合約書之一部分並與本合約書具有同 等效力,但如有牴觸時,以本合約書之約定為準。 第六條 合約書生效 本合約書經雙方簽署加蓋雙方所屬機關印信後生效,甲 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七份,分存甲方三份,乙方 四份。 註:因篇幅限制,如您對文中附件有興趣,請逕洽調查研究工作 室「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電話:2788-1625 ext 33或40, E-mail:srda@gate.sinica.edu.tw; (URL)http://www.sinica.edu.tw/as/surv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