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央研究院暨各研究所、處簽訂國際學術合作契約程序要點 一、本院為促進學術合作交流,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建立本院國 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學術合作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國家級之學術院或科學院等研究機構。 (二)學術研究水準卓著之研究機關及大學院校。 三、學術合作之範圍以交換訪問、講學、共同舉辦學術會議、交 換學者研究、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交換出版品及相關之學術合作事 宜為原則,並尊重學術自由及平等互惠之精神。 四、學術合作契約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院名義簽訂為原則 ,其餘之合作案得授權由各研究所、處簽訂: (一)各國國家級之學術研究機構。 (二)學術合作範圍領域屬跨組、跨所者。 五、前項由本院簽訂之國外合作契約,應經本院國際合作及交流 委員會通過,連同合作契約提請院務會議通過及院長核定後簽約。 六、由各所、處擬訂之國際合作契約,需經各該所、處所(處) 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提國際合作及交流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簽 約。 七、以本院名義簽訂之學術合作案應由院長或院長指派之代表具 名。各研究所、處簽訂之合作案應由各該所所長(處主任)具名。 八、本要點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