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考績制度獎懲了誰?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有些制度在當初設計時或許是出於善意,希望能達到鼓勵的作用 ;但是當這個制度被執行的人做為「私用」的時候,則不但失去其 原有的功能,而且很可能發生反作用。中研院的考績制度就是一個 例子。如果設計這個制度的原始動機是要鼓勵在學術和所內服務有 成績或有貢獻的人,施行到現在則似乎已經變質了。即使這也許不 是全院各處所的普遍現象,但至少在有些單位已是如此。 中研院「考績法」中明確列有打考績的幾項標準,似乎顯示這是 可以客觀進行的。然而院方有一項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不能有百 分之百拿甲等的情況。在這種情形之下,就必須有一些人拿不到甲 等。那麼,那些人會成為這種配額管理之下的受懲者,就很耐人尋 味了。以本人所熟悉的一些單位為例(非本人目前任職的社會所籌 備處),考績即已有些變質。據我所知,某一個所對研究人員的考 績評比通常是採取所謂的「高額錄取」,然後再決定那些人要被評 為乙等。於是每一組先決定一到二名要拿乙等的人,如果人數不夠 ,所長、副所長、及各組主任即進行協調,再找出一或兩個名額出 來評為乙等,以符合配額的要求。於是可看到,在該所內不屬於主 流派、資淺、職等較低、或是要離開所的人都變成可以被「犧牲」 的對象。考績獎懲的原始意義已然變質。 如果我們不把這種考績評比當做一回事,也不屑於這些行政主管 的心態,自然另當別論。但是如果仍然看重這種制度是用以獎勵同 仁學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表現,就應該要對評比的結果慎重看待。 或許有人認為,只有一兩個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並不能否定這個制 度的價值;而一個所(處)的和諧最為重要,不應該聲張。然而和 諧的達成,本來也就不能夠以犧牲一兩個人為代價。如果每一個所 (處)都有一兩個人如此(或總是如此),全院就有可能有三、四 十人;長此下去,被犧牲的又何止是少數人呢? 事實上,學術研究的成果應該是由學術社群的人評斷;服務的成 效也應該是由全所的同仁認定。當研究人員的考績是由所長一個人 或是少數行政主管決定,而又明顯成為權力的運用時,這種配額限 制,甚至考績制度的本身,都需要重新檢討。當考績制度已在某種 程度上變成行政主管表現其好惡的方式時,中研院至少應該設立申 訴的管道,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更進一步來說,目前在台灣,大學 的教授並不需要接受這種考核;而中研院及其他單位已有獎勵研究 成果的方式(諸如:國科會的獎助、傑出人才獎、及院內的年輕研 究人員獎等),院內多數研究人員也須接受不同形式的評比考核( 如:續聘、升等)。基於這些因素,本院研究人員的考績制度或許 不要也罷。 (社會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張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