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文◆◇ 分配宿舍是基於「權利」或是「解決居住問題」? 政府興建的中南二小段學人宿舍,在公文上寫得很清楚,是為了 解決居住問題,但有些同仁對分配辦法的質疑,出發點卻主要是權 利。兩者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不容易調和。先說一個簡單的譬 喻。 每位研究人員都有到圖書館借書的權利。假設有一套很貴的書, 大部分同仁都買不起,但有一位同仁很有錢,把這套書買了放在家 中,卻同時又把圖書館的這套書借出來,放在研究室,因為他有借 書的權利。不但如此,當其他同仁recall這套書時,他也不大方地 索性歸還,而只是辦理輪流借閱,因為這也是他的權利。這就是「 權利」與「實際需要」的明顯分別。 對宿舍的分配辦法,我也弄不懂它的原則是基於「權利」或「解 決居住問題」?例如「夫婦均任助研究員(含)以上者,得共同申 請,其點數合併計算。」這就是權利,但請想想,以這種雙薪家庭 的入息,他們面臨的居住問題,難道比得上其他條件相同但單薪的 助研究員家庭嗎?而且,合併計算的方法,是否符合公教人員房貸 和購買公屋的規定? 另一個問題,是這分配辦法所考慮的,究竟是多數人的權利還是 少數人的權利。例如「本人或其眷屬擁有自有住宅,目前租借房屋 ,但無法當日往返上下班,且曾借住宿舍在一年以內者二十五點。 」我有幾個疑問:(1)這樣的情形有多少?沒有考慮到的其他少數 情形又有多少?(2)既是租屋,為甚麼不租近一點的?(3)既已 有自宅,不住便可出租牟利,多了一分收入,勝於一般沒有自宅的 同仁,但為何仍可以得二十五分(未曾住過宿舍的還可得三十分) ?那些沒有自宅的同仁,不論現在租屋有多遠,只要一年內曾住過 宿舍的,也只得二十五分。把這兩條比較(5的A2和B2),便可發現 ,當租屋很遠和在一年內曾住宿舍的條件相同時,有自宅和沒有自 宅的得分竟完全一樣,變成了對沒有自宅的同仁比較嚴,對已有自 宅的反而比較寬,這合理嗎? 個人的感慨,除了因為這分配辦法的宗旨不明確和在若干地方把 「少數」當作「多數」來考慮之外,更因為政府的宿舍政策把我們 陷於一個「零和」(zero sum)的對立處境:贏就全贏,輸就全輸 ,不像香港的大學,對分配不到宿舍的教職員提供一定的房屋津貼 ,視為應有的「福利」。當然,院方對舊宿舍分配的不合理一直束 手無策,不像清華的沈君山校長拿出魄力來整頓,也加深了同仁的 長期不滿。當年的居住問題,院方沒有適當處理,萬般無奈的同仁 只好自行解決,到了現在院方總算拿出辦法來,但受惠的卻不一定 是當年這些胼手胝足的同仁,他們發出不平之鳴,是可以明白的。 他們當年遭遇的不公平,由誰去替他們討回來呢?一院數制,誰也 不願意當不公平制度的犧牲者,當然要為權利而爭,以致忘記了「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道理。李院長對大社會的弊病有深切的 批評,且讓我們擦亮眼睛,看他如何在中研院的小社會裡言行一致 吧! 史語所研究員柳立言 *本專欄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