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與說明◆◇ 本院收費學人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草案 本院收費學人宿舍分配及管理辦法,業由本院收費學人宿舍分配 委員會草擬完畢,並於八月六日以台總字第○八○六○二號函送至 各所處。對此草案有任何建議請以所為單位,於九月十五日前,將 意見彙整送總務組張導嘉先生。 壹、總則 一、本院管有座落於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二小段344、344-1地號 上之收費學人宿舍分配、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院自海外延聘返國,在本院從事研究工作,有眷屬(限配 偶及直系親屬)隨居任所且未曾獲政府輔、貸(建)之特聘研究員 、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等歸國學人得申借收費學人宿舍。 貳、分配辦法 三、收費學人宿舍借用期限為五年;借期滿五年後得重新參與申 請。 四、收費學人宿舍借用人須按月繳交使用費,使用費之收繳方式 ,暫酌以台北市南港地區目前房屋出租市價百分之五十計算,每三 •三平方公尺(坪)為新台幣三百元,由院方各所處按月扣繳入庫 。(每戶面積以所有權狀登記為準) 五、收費學人宿舍分配依左列六項採積點計分辦法,依點數由高 至低順序配借,點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ぇ考績:以最近三年考績之平均數計點,甲等五點,乙等三點, 尚無考績之新進人員四點。(本院八五、八、六台總字第○八○六 ○二號函檢附之草案,第五條所載考績乙等四點部份,係繕打誤植 ,特此更正) え職稱:以申借時之薪額除以七十計算,薪額逾七百者以七百計 算。 ぉ年資:以任助研究員(含)以上之年資計算,每半年一點,未 滿半年者以半年計,任本院其它專職年資,每年○•五點,最高二 十點。 お眷口人數:按戶口名簿計算,但須與申請人每年同住一百八十 天以上。 ヾ二人為十五點(含申請者本人,以下均同)。 ゝ三人為二十三點。 ゞ四人為二十七點。 々五人(含)以上為三十點。夫婦均任助研究員(含)以上者, 得共同申請,其點數合併計算,但眷口不得重覆計點。 か居住現況: A本人及其眷屬均無自有住宅: ヾ從未借住過宿舍者三十五點。 ゝ一年內曾住過宿舍者二十五點。 ゞ現住宿舍借期未超過五年者十點。 々現住宿舍借期於五年以上者不予計點。 B本人或其眷屬擁有自有住宅: ヾ自有住宅距離本院無法當日往返上下班或與親戚共有房屋, 未曾借住宿舍而目前租借者三十點。 ゝ目前租借房屋,但無法當日往返上下班,且曾借住宿舍在一 年以內者二十五點。 ゞ現住自有住宅,可當日往返者十點。 々自有住宅在可當日往返上下班距離以內,未曾借住宿舍而目 前租借房屋,或曾借住宿舍在一年以內者十點。 ぁ現住宿舍或其它者本項不予給點 が附註: ヾ以上之宿舍不含單身宿舍(如蔡元培館等)。 ゝ居住於基隆市、台北縣市、桃園縣市以外縣市之申借者,視 為無法當日往返上下班。 ゞ申請人為單親扶養同住之未滿十五歲(含)子女者加百分之 十計點。 々申請人領有殘障手冊者加百分之十五計點。 參、管理辦法 六、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或資遣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 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六個月內遷 出。 七、本收費學人宿舍之借用期限,自簽約公證日起五年止。 八、借用人借住收費學人宿舍,依規定須按月繳交使用費,悉數 解繳國庫,管理維護費則由院方依法在年度預算內編列。 十、借用人每月須繳交之使用費,按月由院方各所處自借用人薪 資中扣繳。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資遣,或受撤職、免職處分 時,於應遷離規定期間之使用費,須於每月五日前,逕向各所處出 納繳交;死亡時,其遺族於應遷離規定期間之使用費,亦須於每月 五日前,逕向各所處出納繳交,逾期不繳者,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借用人絕無異議。 十一、借用人於借用期間辦理留職停薪,得於離院時終止契約。 如仍續借至借期屆滿,其每月應繳之使用費,須於當月五日前,逕 向各所處出納繳交,逾期不繳者,逕送法院強制執行,借用人絕無 異議。 十二、借用人依分配辦法申請本宿舍經院方核准,於簽訂借用契 約並辦理公證手續後始得進住。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辦妥 簽約公證後遷入居住,如因特准延期遷入者,應以書面通知本院總 務組,但至多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以自動放棄論,且不保留其原 登借次序。其宿舍由該次參加比點申借人員中點數次者遞補。 十三、借住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者,應即無條件遷出,否則依公 證事項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遷出,居住人員搬離宿舍時應辦理遷出手 續,並將所借宿舍點交清楚,否則院方得以佔用國有財產及公物交 代不清逕循司法訴訟程序依法處理。 十四、借用人遷出時,房屋建築及設備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依 法賠償,對於私置設備不得要求補償。 十五、本院方為保存借用物所為之必要行為,借用人不得拒絕。 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 致使宿舍毀損時,應按原狀照院方規定價格賠償,絕無異議。 十六、收費學人宿舍因不可抗力而致毀損,借用人應即通知院方 查驗,經院方查明不能使用時,即終止契約,收回宿舍,院方並得 安排其他宿舍供租借,借用人絕無異議。 十七、學人收費宿舍如因借用人不當之設置或保管使用或對防止 危險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欠缺致損害他人權利者,借用人 應負法律責任。借用之宿舍如因借用人之疏忽過失致失火毀損時, 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八、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建)住宅時,應於辦妥貸款手 續後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回院方並終止契約,但輔購(建) 住宅地點距離本院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院方核准繼續 借住至契約終止時。 十九、借住期間各戶專用水、電、瓦斯、電話、汙水、廢棄物清 理與其他自用設備使用之管理和維護費概由各戶自行繳納,建物之 保固、安全結構及公共設施之維護則由院方負責。 廿、借用人應遵守左列規定: ぇ宿舍如因借用人使用不良致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借 用人自行負擔,不得抵扣使用費或要求院方任何補償。 え終止契約時,借用人應將並將水、電、瓦斯等費用繳清,並將 宿舍騰空,原狀交回院方接管,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借用人搬遷 時如未依規定辦理退借手續,視同未搬遷。其搬遷日以院方實際點 收房屋之日為準。 ぉ借用人應自行使用借用宿舍,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租(借 )、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以「委託保管」為由而 任由他人進住、改變宿舍原狀或做其他用途。違反上述規定時,須 於一個月內無條件遷出,並取銷租借宿舍資格,不得異議。 お借用人應保持公用設施(電梯、樓梯、走廊、通道、陽台及地 下室等)之清潔,不得亂倒垃圾堆置雜物或飼養家禽、家畜。 か借用人不得在宿舍內聚賭、酗酒、喧嘩等。 が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全部或部份供作非居住使用或懸掛招牌、張 貼廣告及加裝鋼鐵門窗。 き借用人如更換借用宿舍門鎖時,須繳交新鎖鑰匙一份給院方, 以為備用。 廿一、院方業務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得依行政院訂定之事務管理 規則規定,對出借之收費學人宿舍及設備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借用 人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經檢查結果,其結構安全及公共設施需修 繕者,由院方依規定辦理。如發現有影響安全或環境衛生時,借用 人應依院方通知限期改善,否則院方得逕予改善,所需費用由借用 人負擔。 廿二、借用人不得以本契約、使用權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 似用途。 廿三、本宿舍之居住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得 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成立管理委員 會,經報請院方同意後施行之,惟其自訂之有關「組織、規約」均 不得違反本管理要點之各項基本規定。 肆、附則 廿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法令、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 之規定,並得隨時修正之。 廿五、本要點於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